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贼性不改“帮搬家” 营山一农民“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4-05-26 14:51:01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一农民,三年前曾因盗窃罪获刑一年,出狱后他贼性不改,将别人的三轮车及车上煤气罐、煤气灶、烤炉等生活用品盗走。5月19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该农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唐怀江是营山县茶盘乡的农民,今年37岁,仅有小学文化。2011年4月21日,他因盗窃被营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获释后,他不思悔改。2014年3月7日6时许,唐怀江趁天还没大亮,窜至营山县朗池镇新北路红十字医院旁的巷道李某家院坝内,盗走一辆三轮车及车上的煤气罐、煤气灶、煤气烤炉、电瓶等物品。转移车上物品后,他觉得街上三轮车那么多,受害人肯定认不出来。于是,他大摇大摆骑车至营山县城环城路时,被四处寻找的被害人当场挡获。被害人报警后,唐怀江当天即被刑拘,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经鉴定,唐怀江所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346元。

    2014年5月13日,检察机关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被告人唐怀江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改过自新。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怀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怀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唐怀江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