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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女性聋哑人在公交车上扒窃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28 09:11:44


    本网讯(贺良平 李霞)  三名女性聋哑人结伴分工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被抓,被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5月27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静、汪小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房红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4200元发还被害人。

    2013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范静、汪小菊、房红英经预谋后一同窜至石门县城,采取由汪小菊负责望风和遮挡他人视线,范静实施扒窃,房红英转移窃得财物的手段,在石门县城的1路公交车上扒窃作案二次,盗得现金人民币5438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范静、汪小菊、房红英一同窜至石门县城1路公交车上,将同车被害人陆某装在随身携带挎包中的现金人民币4200元盗走。案发后,范静的家人代为退赔人民币2000元,汪小菊的家人代为退赔人民币1200元,房红英退赔人民币1000元。

    2013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范静、汪小菊、房红英一同窜至石门县城1路公交车上,将同车被害人覃某装在随身携带挎包中的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存有现金人民币1238元。案发后,此款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静、汪小菊、房红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静、汪小菊、房红英事前共同预谋,并根据预谋时的分工组织实施,各自的行为积极,对犯罪完成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应对全部犯罪负责,故均系主犯;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汪小菊、房红英认定为从犯不当,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范静、汪小菊、房红英均具有下列量刑情节:1、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流窜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房红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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