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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铅锑镉合金销赃获利 四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29 09:37:05


    本网讯(易义东 易胜南)  三男子利欲熏心,专偷公司的铅锑镉合金倒卖,另一男子销赃获利,最终四人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金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洪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左都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平根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刘金文、汪洪江、左都祥商议,到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行窃,次日凌晨2时许,三被告人来到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铸板车间由被告人汪洪江将405斤左右的铅锑镉合金条(以下简称铅条)偷出,后与被告人刘金文、左都祥一起用被告人左都祥的小车将该铅条运至宜春经济开发区红连废品收购部店,以每斤4元的价格卖给店老板黄平根,得赃款1620元,三被告人平分。

    2013年9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金文、汪洪江再次窃取该公司的铅条约335斤,后一起用摩托车将该铅条运至红连废品收购店,以每斤4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平根,得赃款1340元。

    2013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刘金文、汪洪江商议后,被告人刘金文将公司车间板栅252块装入蛇皮袋并放于铸板车间后门通道旁的绿化带处,尔后被告人汪洪江将该板栅搬至厂房大门外右边的绿化带处。22时许,被告人汪洪江欲将该板栅搬出公司围墙时被抓获。

    经宜春市价格鉴定检测管理局鉴定,被盗铅锑镉合金14元/公斤,板栅2.4元/片。

    综上,被告人刘金文、汪洪江各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共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784.8元,其中第三次未遂,价值604.8元;被告人左都祥参与盗窃一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835元,被告人黄平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次,收购财物价值人民币51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金文、汪洪江、左都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平根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文、汪洪江、左都祥有分有合实施盗窃,属共同犯罪,其中刘金文、汪洪江参与盗窃三次,属多次盗窃,应适当增加刑罚量;四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刘金文、汪洪江、左都祥、黄平根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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