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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事先通知工会而单方解聘劳动者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29 10:27:45


    本网讯(邹光伟 刘忠瑜)  5月2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而单方解除劳动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实施后,该院首例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而败诉的案件。

    吴任义自2011年1月12日起一直在安福县某公司工作,2013年10月,该公司认为吴任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将其解聘。吴任义不服,随后向安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没有及时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安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该公司向吴任义支付赔偿金19800元,支付未及时支付的3300元工资。该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1月12日,吴任义开始在该公司上班,并于2011年2月1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6日,该公司以吴任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织机构健全,已依法成立工会,但其解聘吴任义时并未事先通知工会,且起诉前也未补正有关程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吴任义支付赔偿金19800元,支付未及时支付的工资3300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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