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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井下被煤块砸伤起诉公司获赔十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5-15 09:37:09


    本网讯(李勇胜)  一男子在煤矿井下工作采煤作业时,被下落的煤块砸伤,诉至法院维权。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解除原告王虎与被告宏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在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虎各项费用105870.1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王虎到温宿县宏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2年9月5日,王虎在下井工作期间不慎被掉下的煤块砸伤,经农一师医院治疗18天,农一师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为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温宿县宏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该次医疗费用。2013年6月,王虎向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虎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9月27日,阿克苏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王虎的伤情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王虎为鉴定支出鉴定费用455元。2013年11月,王虎到农一师医院取内固定支架再次住院10天,为此花费医疗费用4921.12元。

    另查明,王虎在温宿县宏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经温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王虎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045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虎在温宿县宏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但未办理。现原告王虎因工作原因受伤构成伤残,被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据此,法院遂依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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