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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1万元报酬运输694.4克毒品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4-06-04 13:50:10


    本网讯(黄秀草)  毒品是众所周知的恶魔,有多少人因它而断送前程,陕西的岑易西就因为帮人运输毒品,将自己的后半生的自由埋葬在了冰冷的铁窗里。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岑易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经查明。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岑易西为获取10 000元的报酬,答应帮一名自称广东籍的女子运输毒品。2013年11月2日中午,被告人岑易西持该名广东籍女子帮购买的机票,从安徽省合肥市乘飞机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当日16时许到达昆明市后,被告人岑易西按广东籍女子的电话指示,到昆明市船仿立交桥附近花园跟一名陌生女子碰面接要得两块毒品,当晚即携带两块毒品从昆明市乘坐客车到云南省富宁县,次日清晨到达富宁县后,又转乘6时50分从富宁县开往广西靖西县客车前往那坡县。当天8时许,客车途经广西那坡县动物防疫检查站时,被那坡县公安局民警拦截检查,当场从被告人岑易西穿着的西服内袋里查获两块共净重694.4克的毒品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3.1%和3.6%。

    庭审中,被告人岑易西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岑易西是受人指使而运输毒品;毒品已被查缴未流向社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易西以谋利为目的,运输毒品海洛因694.4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易西犯运输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岑易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易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岑易西是受他人指使帮助运输毒品,毒品已被查缴未流向社会、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给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岑易西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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