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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误将油门当刹车致四人死亡被判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4-06-05 11:29:36


    本网讯(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建春一时大意,误将油门当刹车,导致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陈建春带领朱道生、朱道义、李兴明、蒋玉凤等四人(均已死亡)到鄱阳县昌洲乡刘风咀村西边的圩提上铺草皮。下午17时,陈建春发动其停放与圩堤上的赣H62598号银灰色小轿车载着朱道生等四人准备回家,陈建春驾车刚起步,因操作不当误将油门当刹车踩致使车辆驶出圩堤提面并冲入圩堤下的河道中。被告人陈建春在车子完全沉入水中之前从车内逃出,朱道生等四人沉入水中溺水死亡。经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建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3月13日,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陈建春与被害人朱道生、朱道义、李兴明、蒋玉凤的家属关于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建春赔偿四位被害人朱道生、朱道义、李兴明、蒋玉凤家属每家人民币225000元,合计900000元,被害人朱道生、朱道义、李兴明、蒋玉凤家属对被告人陈建春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祸及数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春交通肇事后在知道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处理,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建春与被害人家属关于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建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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