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刺死“仇家”儿子打伤老人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4-06-05 11:18:52


    本网讯(李玉涛 周正茂)  6月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张国峰侵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国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张国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平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28979元。

    被告人张国峰,男,31岁,渑池县某乡某村人。被害人张某某(殁年11岁),男;被害人王某玲,女,58岁,二被害人均与被告人系同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峰因怀疑其家与张某伟家有矛盾,2013年11月30日12时许,在渑池县果园乡东岭村张福良家商店门口,张国峰见到张某伟的儿子张某某从该商店买东西出来,遂将张某某推倒在地,持随身携带的刀子朝张某某头部、颈部猛刺数刀,致张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作案后,张国峰在其家中又将前来找其理论的张某某奶奶王某玲的头部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颈部单刃刺器创致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玲的伤情属轻微伤(损伤壹级)。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死亡时11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收据9张,金额4629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国峰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国峰因怀疑其家与张某伟家有矛盾,持刀捅刺未成年人张某某头、颈部数刀,致张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国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名未成年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因其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的犯罪对象即死者系11岁的未成年人,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依法可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理应赔偿。被害人的丧葬费18979元,其家属所持的交通、食宿、停尸等费用的票据虽不符合形式要件,但确有合理支出的部分,对其中10000元的支出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