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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枪”伤人眼 法院调解父母赔三万多
发布时间:2014-06-10 13:09:44


    本网讯(张德金 刘冰 董玉萍)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小孩儿玩“枪”,将另一个小孩儿眼睛打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官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孩子的家长也就是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人民币30,70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688元。

    被告李昌和(化名,未成年)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楼区。2013年8月12日,他在楼区用玩具手枪将原告王旭(化名,未成年)眼睛打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属拾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四个月。被告给原告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0,702.50元。因双方家长对赔偿难以达成协议,原告家长将被告家长告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没有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通过法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使原、被告双方法定代理人在明理中学法懂法,在明确责任中各自做出让步,最终达成了一个都满意的和解协议,并且自动履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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