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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兄弟互不让致三上法庭 1人受伤1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11 10:13:45


    本网讯(谭燕 李霞)  6月9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审理此案并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胡盛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胡盛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盛礼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142.32元。这对同胞兄弟已经是第三次对簿公堂。

    胡盛仁与胡盛礼系同胞兄弟。2001年8月,胡盛礼因要修建房屋,与父亲协商,用自己的两丘田调换胡盛仁的半边田,但未征得胡盛仁的同意,便在半边丘上建起了房屋而发生纠纷。2005年7月,经石门县法院磨市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胡盛礼赔偿原告胡盛仁损失10000元,胡盛礼以同等面积调换所争议的半边田。该调解协议生效后,胡盛礼履行了第一项义务,但胡盛仁与胡盛礼就协议第二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胡盛礼未履行该项义务。

    2008年12月,胡盛礼及其父亲同意,所在村委会将半边田仍然作为农业用地发包给了胡盛礼,同时将过水丘、秧田发包给了胡自大清,胡盛仁一直未同意上述方案。2009年1月,胡盛仁趁胡盛礼全家外出务工之机,砸坏胡盛礼房屋门窗,共计损失4490元。为此,两兄弟第二上法庭对簿公堂打起了官司。

    2010年10月左右,两兄弟因故发生纠纷而引发肢体冲突。2011年2月1日,胡盛仁以在先前的肢体冲突中受伤为由向胡盛礼讨要医药费,邀约同伴于当日16时许携带钢管到胡盛礼家附近公路,与其嫂陈满英发生口角。此时,胡盛礼从山上背柴回家,胡盛仁即上前扭住胡盛礼索要医药费,两次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胡盛仁用随身携带的钢管将胡盛礼头部打成轻伤。胡盛仁作案后随之外逃,被公安机关列网上追逃。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胡盛礼因被胡盛仁致伤造成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142.32元,在案件审理阶段,胡盛仁的家人向该院留存了相应金额的预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盛仁因家庭事务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念同胞之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盛仁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胡盛仁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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