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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减刑假释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改革路上的亮丽风景线
作者:王颖娟   发布时间:2014-06-11 16:56:44


    中央政法委负责人指出:“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折不扣抓好每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落实,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要将每一项具体改革任务扎实推进,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该《意见》指出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衔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本意见。该意见强化了监督制度,杜绝高强内的暗箱操作,避免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

   《意见》突出了对三类犯罪的规范要求。《意见》第1点指出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突出强调了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的规范要求。并且指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要根据认罪态度、守纪等情况,还要将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这一点纳入认定因素范围。具体化了对“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将具体要考虑的因素罗列出来,减少了认定过程当中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权钱交易,防止腐败滋生。

   《意见》严格规定了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意见》第3点指出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据此可以推测,无期徒刑犯经过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4年,最低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这可以有效遏制减刑过程中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督促被执行犯罪严格改造自身,规矩服刑,合法减刑。

    《意见》完善了减刑、假释过程当中的监督体制。该意见第7点明确了公开审理的情况,使得司法阳光运行。继而在第8点明确要健全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使检查机关的监督作用能够得到最大效用的发挥,有效防止腐败想象的发生。且《意见》第9点指出: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通过检查机关的监督及将案件公开审理,必定能将许多黑暗下的不法行为公诸于众,二使得不法分子再不能存有侥幸心里,而是规矩服刑。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把司法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而每一项具体改革任务的扎实推进,就距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进一步。作为基层法院、更加接近群众民生的工作人员,更要时刻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规定,在司法改革的路途中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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