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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受重伤 伤者状告被帮工人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12 08:45:36


    本网讯(彭育林 晏勇强)  原告金丁子与被告李冬生均系上高县田心镇井陂村人,2013年10月17日,原告无偿帮被告运木头时,不慎摔成重伤。因双方就赔偿费用协商不成,2014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2014年6月10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冬生赔偿原告金丁子各项经济损失60%的责任,合计77791.73元。

    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李冬生到原告金丁子家中借顶木,因顶木放在原告家三楼,为此双方协商采取由被告在三楼递,原告在二楼接的人工传接方式一根根往下传。当传到70多根时,由于原告家二楼的阳台属外阳台且没有护栏,因此原告因为一根顶木没接稳,被木头的惯性由二楼摔到了一楼地面,当场受伤。后原告住进上高县人民医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29402.89元。

    2014年3月26日,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丁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乙级,为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达50%。经核实,原告金丁子因此次受伤造成各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652.89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遭受侵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金丁子是在帮助被告李冬生转接木头时摔伤,双方未约定报酬,因此该工作属义务帮工,故作为被帮工人李冬生对帮工人金丁子的人身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考虑到作为金丁子在明知自家阳台未安装护栏,从事此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李冬生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责任的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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