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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承揽人存过失出事故 定作人担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14-06-17 16:24:24


    本网讯(储德水)  因选任的承揽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工施工不慎坠地死亡,定作人应承担部分责任。5月21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审理一起追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处被告游东林支付原告兰小波人民币15.2万元。

    2013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定制房屋装修的钛镁合金及钢化玻璃等装修材料,由被告设计、安装,并以700元一平米的价格结算,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完成装修设计后,被告便指派包括徐某在内的员工在原告房屋处进行材料安装。

    同年9月24日,徐某在材料安装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不慎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垫付死者家属人民币损失76万元(原告垫付45.6万元,被告垫付30.4万元),原被告同时约定在垫付之后,任一方均有权起诉,向对方追偿超过一方本应承担的责任份额部分。后原告认为,员工受伤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资金。

    该院认为,死者徐某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徐某在工作期间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因被告不具有施工资质,故原告因承担选任过失责任,原告同时也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和防范措施。故酌定原告对徐某死亡承担4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60%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304,000元,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456,000元,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5.2万元人民币。最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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