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狠心父亲不抚养四儿女 母亲起诉索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4-06-18 10:30:20


    本网讯(成贵)  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父母对于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均具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权而存在,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1993年10月,女青年景琴与男青年赵仁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2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一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9月29日,生育长女小庆,1998年10月14日,生育二女小娇,2001年9月21日,生育三女小雪,2003年4月26日,生育长子赵某。2009年12月,景琴到山西省太原市务工。2011年2月,赵仁将四个子女送到太原市给景琴负责抚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5月,景琴提起诉讼,诉求将四个孩子判决给自己抚养,由被告赵仁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最小的一个子女赵某满18周岁止。

    庭审中,赵仁力争要求抚养小雪和赵某,如果景琴不同意,其不愿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女青年景琴和男青年赵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同居期间所生长女小庆、二女小娇、三女小雪、长子赵某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四个子女长期跟随景琴共同生活,由景琴负责抚养可以不改变四个子女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四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经过审理法院释明相关法理,双方遂达成协议:四个子女由原告景琴负责抚养,被告赵仁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直至最小的一个孩子赵某满18周岁为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