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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碰瓷”老太太起诉施救人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6-18 11:40:48


    本网讯(刘陈德君 赵敏)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董家当法庭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属“碰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零责任。

    六十多岁的老张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同向而行的一位八旬老太太相汇。在经过老太太身边时,老太太突然倒地。老张见是同村人,便返身下车将其扶起来,并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将老太太送回家。傍晚5时许,老太太的儿子和媳妇找到老张家,称老太太被撞得厉害,要求老张叫车将老太太送去医院,老张不想与邻里人发生争吵,便让自己的女婿叫了一辆出租车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并在医院付了2000元医药费。本以为花钱买个安静,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事后老太太竟称自己是被老张撞倒的,并将老张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老太太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出示了疾病诊断书一份,证明其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医药费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共花费医药费46106.47元;老张在医院缴付2000元医药费的发票一份,证明其撞倒原告,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的事实。  

    老张认为,老太太如果真是被自己撞倒,那身上应该有撞伤,而实际上其身上只有左臀部以下的部位有伤,由此可以看出并没有撞到老太太,其起诉完全属于讹诈。老张还向法院申请两名当时在场的目击证人当庭作证。两名证人均表示老张并未撞倒老太太,当时是其自己年纪较大,体力不支而坐到地上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老太太受到的伤害是否属老张所致。出庭的两名证人亲眼目睹了事发经过,且两名证人与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厉害关系,证词的可信度较高。而老太太仅凭老张在医院支付部分医药费而推定其撞到自己,又无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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