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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有良知有道德公正廉洁的人民法官
作者:尹庆元   发布时间:2014-06-18 09:28:38


    近来,云南法院系统正热火朝天的开展“素质提升年”活动,“良知道德公正廉洁”是其主要内容。何谓“良知道德公正廉洁”?“良知”是指一个正常成熟的人在内心深处对是非、善恶、丑美进行甄别后取其“真、善、美”,弃其“假、丑、恶”的内心确信,它是人类自古就向往的发展方向。“道德”属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或一定阶层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公正”是指公平正直,不能有所偏私。“廉洁”是指不损公肥私,不贪污,要廉洁奉公、刚正不阿。

    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关于德、才,有一打油诗说:有才有德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无德是毒品。虽犀利,但足见能力不足可以通过学习提升,而无德却是可怕的。而法官作为司法的能动主体,对法律这一善良公正之术之维的过程即体现在“公堂一言”、“朱笔一落”间。若法官无良知无德那该是多么恐怖的事。亚里士多德曾说:“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爱尔维希亦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捍卫者,法官的司法良知比司法技能更为重要。由于法官也是人,也有普通人的庸俗、懦弱、虚荣,其内心世界也需要不断净化与升华;人民法官队伍作为一个特殊的司法职业群体,亦需要拥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而“良知道德公正廉洁”则正是我们应孜孜以求的不二法器,是法官应该具有的基本素养。

    一、法官恪守司法良知是司法人民性的要求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司法工作是为全社会和全体公众服务的公共事业,故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取舍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其根本属性亦是人民性。这就决定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才是检验人民法院工作水平的硬标准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真心为人民群众依法化解矛盾,挚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法官作为人民法院的第一生产力,是通过实现个案正义来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人民法官作为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终局调整者必须坚守良知底线和法律职业道德,摒弃低级欲望,努力能动工作、热忱司法,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党和国家、人民的信任与重托。

    二、“良知道德公正廉洁”是法官应有的崇高信仰与精神追求

    (一)良知道德是法官恪守司法良知的基础

    良知是人内心自发的慈悲、仁爱、友善、礼义、廉耻、是非标准,是人性的自我立法,正是人性的自律强制人的言行去服从内心的法则。“良知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法官一种内心信念,是法官以职业道德为基础,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对法律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自己所经历的司法实践经过反思而作出的判断(正确或错误)的意识,所表现出来的是法官的一种丰富的学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神圣的职业责任心。道德是最低的法律。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在《程序与民主》中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司法良知和道德是法官忠诚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职业的品格操守和责任担当。也只有缺失司法良知和道德的法官才会对工作三心二意、精神懈怠、拖延抱怨、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呼声、合法权益置若罔闻。

    (二)公正是法官恪守司法良知的重要标尺

    “法”在我国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代表一种能判断公平正义的神兽及法平如水的价值追求。西方先哲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谈到“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修养,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所以索罗门曾说,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在当代法治国家中,法律已成为国家管理社会、配置资源、分配利益和解决纠纷的基本手段。因此,司法公正是检验司法忠诚、为民、廉洁的标尺,否则便失去了正义价值。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期盼程度也越来越高,大量诉求涌入人民法院,不断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带来了新压力、新挑战。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法官作为司法正义的忠诚卫士应打牢“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根本立场,牢记“公生明,廉生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心怀法度,善守其本,公正办案,公正待人,始终保持司法者中立、独立之本色,自觉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形象公正,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及时主动进行诉讼指导,行使法官释明权、司法建议权,提高审判工作质效,用好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权来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三)廉洁是法官恪守司法良知的职业操守底线

    “治国重在治吏,治吏重在治廉”、“百行德为先,治政廉为首”、“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包拯、海瑞、于世龙、郑板桥这样的青天官吏一直在群众口碑中流芳。廉吏是我国历代王朝所推崇的。回望历史,贪慕特权、纵情声色、贪污腐败只会产生严重脱离人民群众,被人民群众唾弃,最终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古训讲: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法官作为中立裁决者只有廉,才能公;只有公,才能取信于人民群众。

    三、弘扬法官良知道德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在法官队伍中倡导司法良知道德,既是对法官做人、办案的底线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一种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用心办案、用心工作的职业要求。司法良知道德既体现于法官群体的“共知”,又体现于法官个体的自觉“自知”,无论是“共知”还是“自知”,都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彰显才有意义和价值。

  司法良知道德要求法官走好群众路线。法官司法行为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法院和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应当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就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政治伦理,也是司法伦理。法官要做到秉持公道,用心办案,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自觉的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培养法官司法良知,并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司法良知,就要从情感走向理性,从道德层面走向具有责任感、使命感的信仰层面,最终养成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面对每一起案件,既要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还要把握法与情的融合点,更要寻求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善于运用群众 “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方法化解纠纷,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做到“案结事了”。

    司法良知道德要求法官始终能动司法。当前各种矛盾相互交织,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为此,要不断提高法官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和为涉诉群众排忧解难的服务意识,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前瞻性、针对性,以积极的态度调节社会关系,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态势,主动研判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和司法应对措施,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以改革理念推进法院工作创新,用理念践行司法和谐,用行动体现司法为民,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效。

    司法良知道德要求法官公正廉洁执法。法官身处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但这并不能否认法官成为一个理想主义者的要求,更不能成为取利而舍义的借口。在行使司法职权的时候,法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由于自身的不当行为而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及政治责任,甚或法律责任。

    司法良知道德能够震撼法官的心灵,唤起法官内心的自觉,确立法官队伍追求崇高的司法道德的主体意识。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法官的良知道德和能力,只有强化法官司法良知道德的基本素质,才能维护法官向善的理念,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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