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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请从为法官正名始
作者:张尚祎 李向阳   发布时间:2014-06-17 14:28:33


    司法的进步不仅体现在制度的进步,也体现在思想观念的进步。就自上而下多习焉不察地将法官为主的法院人笼而统之地称为“干警”这一问题而言,知之者谓之为不过一习惯性称呼,不知者尤其是外国人则极可能认为我们没有法院,没有法官,唯有警察治国。

    经统计,自1950年至2014年间的45份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关于法院人的称谓就有司法干部、司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法院干部、法院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审判干部、审判员、审判人员、审判工作人员、司法干警、法院干警、政法干警及法官等共计十四种之多。

    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法院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由司法部报请国务院批准设置,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区自治机关批准设置。专政工具论长期左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工作。1958年后,党权代行司法权,党委开始审批案件。1959年公检法合并成立“联社社务委员会政务公安部”,法院仅保留牌子和印信,“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盛行。1960年公检法由公安部统一领导,实行“合署办公”。1953年后,经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司法部部长方良建议,在各类运动中涌现的、虽不懂审判业务但“又红又专”的青年积极分子、干部、工人、农民、店员及转业军人又大量进入法院,专业法律人多被作为旧司法人员清除出法院队伍。  

    解构当时的司法制度、法院队伍和司法实践,不难发现1965年前的司法与政治已经高度同质化,政治力量左右了法制建设方向。与此相应证,文革前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时断时续,期间只做过九次法院工作报告。行政色彩浓厚的“司法干部”与强调法官审判职能属性的“审判人员”一词形成强烈对比,表明时人对法官的定位和属性认识严重对立。

    文革时期,公检法陷入瘫痪。其时,最高法院被军事管制,名存实亡,没有作过一次法院工作报告。军人、警察和革命委员会行政干部成为这一时期的“人民法官”。军人、警察的军警作风给人民法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法官的称谓、服饰和行为都已军警化。

    拨乱反正后,重建法治成为共识,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的认识不断认识深化。1979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法官”称谓,虽只1次,但具有标志性意义。1995年《法官法》正式使用法官称谓。从1979年到2014年,法官一词累计达577次之多。但法官队伍至今尚未实现职业化。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干部”一词频现,有将法官称谓向“法院干部”统一的趋势,此时恰是司法行政化色彩最浓的时候。新千年伊始,“干部”一词几近消失,表明司法去行政化还是取得了一定进步。本世纪头十年“法官”一词数量呈压倒性多数,显示法官职业化势头良好。近五年来,其他称谓又零星出现,反映出法官职业化出现倒退反复。从1996年开始到2010年的十年间,除有两年分别出现一次“干警”称谓外,再未出现“干警”一词。以此管窥,几可论定这十年是法院去军警化最好的时期。但是,“干警”一词自2011年又连续出现,各级法院的文件中“干警”更是大行其道,俯拾皆是。

    “法官”与“干警”俨然具有形而上的隐喻意义。 

    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队伍作为一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力量,处于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地位。“法官”称谓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昭示着法官职业共同体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是一种自我暗示,自我期许和自我定位。“法官”作为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的通称,与“干警”相比,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法官的职业属性,也契合世界法治国对人民法院的定位。虽然说将法官称之为“干警”不代表法官就是警察,不代表法官就丧失了司法属性,不代表法官因此就不能定纷止争,主持正义。但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名虽很小,关系却大。名不符实,名实相离,或名以乱实,实以乱名,乱名所及会造成认知错乱,角色颠倒,谬误横行。数十年的法官称谓乱象是法官自我认同混乱的表现。正名是从古至今中国哲学和政治的核心问题,法官职业共同体同样需要通过正名实现自我认同。统一的法官称谓将对彰显法治,助力去行政化、去军警化,促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型塑法官职业共同体,建设法治中国发挥重要作用。

    日前,中央深改组出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深化改革建立职业法官队伍,以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动司法去行政化作出系统部署。司法行政化痼疾宛若草蛇灰线,就蜿蜒在六十余年的中国法治建设史中。从法官称谓问题着手由表入里地去反向整合法官职业共同体,推动司法去行政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可能会有事半功倍之效。试想,如果司法体制改革在小小的法官称谓问题上都无所作为,没有一个稳定的、唯一的足以代表法官的称谓,何谈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在此意义上,法官称谓问题实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性问题。笔者呼吁,欲司法体制改革成功,请撇弃“干警”称谓,从为法官正名始。

    (作者简介:张尚祎,宁夏隆德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向阳,宁夏隆德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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