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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土社会中人民法庭司法权威的构建途径
作者:白开荣   发布时间:2014-06-20 11:12:16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前提条件之一。可以说,构建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就需要培育法院的司法权威。我国基层人民法庭数量众多,其作为法院系统的重要“窗口”,处在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如果基层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不足,将会严重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形成,进而危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权威不足,作为法院系统窗口的基层人民法庭树立起司法权威就显得尤为必要。

    与地处城区的法庭相比,基层人民法庭的司法乡土特征明显。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大多数设置在乡镇,而乡镇社会更多的表现为熟人社会,且道德伦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众的生活。与此同时,乡土社会中纠纷的有效解决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因此,培育基层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应密切结合乡土社会的特征,运用乡土社会的本土资源,进而助推基层人民法庭培育出较高的司法权威。

    一、尊重当地风俗民情,司法工作思路与当地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相适应

    乡土社会本质上仍是一个“礼法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在乡土社会的影响比较大。乡土社会的基层司法工作中,面临的绝大多数案件为婚姻、继承、赡养、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较多案件蕴含着基本的伦理道德和公正诉求,诸如子女不赡养父母是不孝的表现,无论法律和传统道德都禁止。同时,此类型案件也是民众价值观感受强烈、道德评判相对集中的领域。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不仅要遵循现行法律规范,更要牢固树立维护“礼仪”、“仁爱”等主流伦理道德的指导思想;不仅要从法律上论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要用以“礼仪”、“仁爱”为主要内容的伦理道德观念来分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传统伦理道德,是否有道德上的依据,进而对案件性质、裁判基准进行定性。在裁判时,应合理运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将二者予以有机统一,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以“礼仪”、“仁爱”为主要内容的伦理道德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将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转化为道德层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性”。同时,在法律彰显的理念与当地的主流价值观发生冲突时,通过利益衡量等手段进行谨慎取舍,并通过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当基层法庭的司法工作思路与当地民情风俗有机融为一体时,司法结果就易被民众接受,进而有助于增强民众对基层法庭的信任。

    二、灵活运用法定程序,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当的程序能够产生公正的实体结果,同时,程序的正义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例如程序具有导向、角色定位以及分工等价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不能顾此失彼。基层法庭在审理乡村社会纠纷时,较多的当事人程序意识不强,也较少关注程序性权利的诉求,基于此,乡土社会中基层司法更应该确保一切司法活动依法定程序展开。同时,在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在合法的范畴内灵活运用程序,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诸如在必要的情况下,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询问诉讼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真相。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基层法庭不机械适用程序,而能够灵活运用程序规范,有助于实体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能够确保司法效果达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能够有效营造民众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

    三、合理运用司法符号,充分发挥司法仪式的法律功能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为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进行了大量的“形变”努力,诸如新式法袍的制作、法槌的适用、司法建筑的变化以及法庭仪式规范化等。但是,在乡土社会基层司法实践中,缘于司法人员意识不强、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经常出现一些置法定司法符号于不顾的违规现象,诸如开庭时不要求“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这一仪式,司法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等,这些违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基层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运用法定司法符号,应当注意彰显司法仪式,以此强化对当事人法律敬畏意识的引导,进而通过规范法庭场景布置、开庭仪式、法官服饰穿戴等来提升司法权威。首先,规范法庭场景布置。特别是在审判法庭以外的地方开庭时,必要的法庭场景布置如悬挂国徽等不能少,以保持法庭庄严、肃穆的气氛。同时,法庭设施、法庭布置、建筑设计等都应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反映司法的尊严与权威。其次,规范开庭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并确保法定仪式都做到位。再次,充分发挥法槌等法庭专用设施的作用,唤起当事人对法院、法官保持应有的尊重。另外,应规范法官服饰穿戴,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应按着装要求,正确穿戴法院制服、法袍等服饰。当基层法庭在司法实践中能确保法定司法符号和司法仪式依法适用时,就能够有效维护法律在民众心里的尊严,进而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四、加强法官道德修养,筑牢法官公正司法的防线

    在乡土社会中,缘于血缘、姻缘等关系易呈现出一个熟人社会的模式,通过亲戚、同学、朋友等介质,都有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司法。基于此,增强乡土社会基层司法权威,就应加强法官道德修养,进而确保法官廉洁自律和公正司法。作为一名法官,如何在各种诱惑面前把好自己的关,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要自律。自律是广大政法干警强化内部约束、摒弃外部干扰、筑牢拒腐防线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离开了自律,法官将无法抵御各种诱惑的干扰,将难以坚守公正廉洁的底线,将不能把守司法公信的关口。二要知足。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事业上要有不知足的追求,而在个人物质待遇等方面要有知足常乐之心。相比较来说,现在我们的收入已经达到社会平均收入,可以维持小康生活状态。如果一味追求不义之财,进而铤而走险去违法犯罪,将会因一个贪字毁掉了一切。三要修身。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一名法官,良好的自身修养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法官应自觉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宗旨,时刻保持警惕性,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依法公正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去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基层法庭的法官能够廉洁公正的司法,会有助于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树立,也容易使民众会发自内心的认可法庭的工作,从而有助于民众自觉的认可基层法庭的司法权威。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征途中,让数量庞大的基层法庭树立起良好的司法权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地处乡土社会中的基层法庭,选择培育司法权威途径时,应注重建设一支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定程序,并确保法定司法符号与司法仪式发挥应有法律功能,同时更应有机融入法庭所处地域的风土民情,惟如此,基层法庭司法权威的培育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同时也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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