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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史汗青   发布时间:2014-02-07 14:40:25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为适应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的新形势、新任务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管理创新体现在社会管理理念、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人民法院只有通过积极履行职能,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大潮中来,才能在当前社会大背景下有所作为。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必须要创新司法理念:1、树立能动司法理念。2、坚持司法人民性理念。3、加强司法服务理念。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新课题,在创新活动中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与方向: 1、"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2、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3、立足于司法职能本位,坚持不越权、不越位。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与方法体现在审判职能创新和审判延伸职能(司法服务职能)的创新两方面。只有在审判方式、参与司法主体和审判权的行使方式不断创新,适应社会需求,才能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可以在几个方面采取主动延伸职能,发挥司法服务作用:1、司法预测、预警。2、司法建议。3、司法宣传。4、引导、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制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阶段,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这就为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为适应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的新形势、新任务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现结合鄯善县法院工作实际,加以论述。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管理创新体现在社会管理理念、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司法权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人民法院只有通过积极履行职能,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大潮中来,才能在当前社会大背景下有所作为。诉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司法目标,这也正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

  二、必须要创新司法理念

  理念是指导行为的思想意识,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从管理理念上创新。从当前社会高速发展、司法发展的滞后性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这些现实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必须要转变司法理念:

  1、树立能动司法理念。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能动司法是解决人民不断增长的诉讼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不足之间矛盾的产物。可见,能动司法与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都是应现实之需提出的,二者的要义是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只有在思想上转变观念,行为上积极主动,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实现司法的最大效能。

  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要克服两种错误思想:一是要克服单纯业务思想,不能认为法官只需要办理案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责;二是要克服消极、被动的思想。摒弃"不告不理、不诉不判"的旧观念。

  2、坚持司法人民性理念。人民性是司法的根本属性,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是代表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力量,司法只有体现在为人民服务上,才能实现其目的,体现其价值取向。只有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争取更多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才能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拓宽渠道。近年来,鄯善县法院每年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旁听观摩案件庭审2-3次,参与相关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执行,加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认知和支持。

  3、加强司法服务理念。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其本质和核心就是服务。这种"服务"主要体现在:第一,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第二,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第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服务型司法要求既要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也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的原则与方向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新课题,只有在创新活动中坚持正确的原则与方向,才能更好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司法服务作用,为经济社会建设保持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根据人民法院的职能和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原则与方向:

  1、"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司法为大局服务是司法工作目的性要求,为人民司法是司法工作的正义性要求。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为中央和地方工作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中央的应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口援疆等工作大局,对地方的自然灾害、体育盛会、展览盛会等,司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战略思想。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方面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坚持自身科学发展,不得随意创新,为创新而创新,要遵循司法的自身规律,按照司法的价值取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另一方面要求司法积极发挥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应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充分认识、认真研究社会管理理念与科学发展观不符合的问题,社会建设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配套的问题,人民法院社会管理水平与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不适应的问题,紧紧抓住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准确把握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主体、方法、机制和手段。

  3、立足于司法职能本位,坚持不越权、不越位。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于审判职能及其延伸职能(司法服务),坚持不越权,不越位。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必须在遵循司法权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积极能动司法,才能显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优势。同时,不能忽视司法权的被动性,保持适度能动、适度参与、适度干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没有服务半径的控制,法院就会力不从心。如果法院干了一些不该干、不能干、或干不了的事,干了一些"眼大肚子小"的事,那么不仅对法院、法官的权威和形象都不好,也会令执政党的政治追求和政策受挫,不可能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

    4、明确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见,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就是打击犯罪,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司法解决渠道的畅通。  

    四、路径与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职能的发展变化和能动司法、司法服务理念的要求,人民法院的职能应当从过去单纯强调审判职能逐渐转变到审判案件和提供司法服务的双重职能轨道上来。司法服务职能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职能,在现代社会管理理念下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与方法体现在审判职能创新和审判延伸职能(司法服务职能)的创新两方面:

  (一)审判职能创新。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只有在审判方式、参与司法主体和审判权的行使方式不断创新,适应社会需求,才能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目的。

    1、审判方式创新:

    (1)扩大巡回审判方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然而,司法实践中,巡回审判方式的适用相对较少。扩大巡回审判方式的适用对司法为民、便民,宣传法律与诉讼知识,使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调解,真正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调解是彻底化解矛盾与纠纷,提高服判息诉率的最好措施,其不但可以减少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而且对减少涉诉信访也具有显著效果。当前,加强调解工作就是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发挥诉前和诉后调解的作用。

    二是积极促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

    ①加强基层法院和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机构等社会调解组织的联系互动,搭建对接平台,建立日常化的业务对接机制。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组织的指导、协调、甚至是培训,增强非诉调解的合规性、合法性。同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形式,吸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将非诉调解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直接吸收进司法调解。

    ②加强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成果的司法确认,增强非诉调解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使非诉调解的腰杆硬起来。只要非诉调解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当尽可能承认非诉调解的效力。鄯善县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探索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群众提供了快速解决纠纷的新平台。

    (3)加强速裁审判,提高审判效率。"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从现有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涉诉信访案件都是因为审判周期太长、审判效率低下造成的。加强案件的速裁审判,对减轻案件增长过快压力,减少涉诉信访具有明显作用。对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犯罪的刑事案件纳入速裁审判渠道,实行繁简分流,节约诉讼时间。鄯善县法院自2004年以来设立了速裁庭,这是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措施。速裁法官最多一天调解结案3件,人均年结案在180-200件,且不少当事人当庭履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省了审判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方便了群众诉讼,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4)执行方式创新。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一些法院灵活采取制定还款计划、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及时处置变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清理执行积案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仍然要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执行机制,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在审判中得到保护,在执行得到实现。

  2、参与司法主体创新。司法主体创新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参与司法主体创新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更多机关、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成员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发挥多主体、多渠道解决社会问题的作用,走司法工作为了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路线。同时,可以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这方面工作大有可为,如联合基层自治组织开展社区矫治,实现刑释人员进社区,由社区监管,在社区中转化;组织社会成员和中介机构介入未成年人审判的庭前调查和心理辅导工作;引入邮递公司担任司法送达任务,实现司法送达的社会化服务;召集离退休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组织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实行人民法院与妇委会、未成年人保护与管教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联合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和诉讼宣传;采取人民法院与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建立联动执行机制等等。

  3、积极行使司法释明权。由于一些当事人素质不高,法律与诉讼知识缺乏,加上受到现有物质条件的限制,没有实行强制代理制度,不少案件当事人因行使诉权不当,如诉请不当、不懂得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时限、不明白案件审限的规定等情况,造成当事人对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不满,服判程度低,上诉、申诉率畸高不下,缠诉、涉诉上访不断。为了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减少诉累,促进案结事了。法官要转变抗辩制审判模式带来的消极被动的思维模式,加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促进矛盾纠纷及早解决。

  (二)审判延伸职能(司法服务职能)创新。司法服务职能是现代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是司法职能演化进步的结果,属于审判职能的延伸职能。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可以在以下方面采取主动延伸职能,发挥司法服务作用:

  1、司法预测、预警。人民法院通过对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总结分析、态势把握,对社会出现的犯罪情况动态、民事争议变化、行政行为违法违规和不作为等情况进行预测,对案件信访倾向、当事人过激行为、群体性纠纷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社会矛盾发展变化和社会治安状况,以作为党政决策的依据。对敏感案件、重点案件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消除不稳定隐患,可以将社会矛盾、过激事端消解在萌芽状态,为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2、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向企业提出管理建议,向政府行政部门提出规范行政行为的建议等。人民法院发挥专业特长,通过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引导社会行为规范化运行。针对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分析研判,注重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2013年以来,鄯善县法院向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6份。

  3、司法宣传。由于社会法制化程度还有待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司法土壤有待培育,司法环境有待改善,人民法院除了通过审判案件打击犯罪、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外,还肩负着普法、送法下乡的责任。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扩大加深公众及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增强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彻底性,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责任。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司法宣传工作也十分重视,通过法律咨询活动、编制典型案例、展示裁判文书、制定诉讼知识宣传手册、法官释明等宣传方式,鄯善县法院每年都要结合“三下乡”活动,开展送法下乡,举办3-5次大型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提高司法权威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4、引导、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制定。引导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相冲突以及在旧法落后于社会现实时,根据社会正义、衡平理念、法律原则等进行创造性解释或创制新判例,其裁决早已超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涉及到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产生了波及效应,影响到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对新型案件(如近几年涌现的银行柜员机吐钱案、冒名上大学案、体育黑哨案、二奶诉请分配财产案等)的裁判,确立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引导社会处理类似公共政策的形成;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制定政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参加研讨,促进公共政策在法律框架内形成。

    (作者单位:新疆鄯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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