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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公司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元获刑7年
作者:王春 叶文兴   发布时间:2014-06-20 13:20:47


    浙江省丽水市一公司高管张某与他人合伙,打着创办企业、修厂房的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余元。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2万元。梅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金某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男,浙江青田人,小学文化,系原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公司董事梅某、出纳金某以创办企业、修建厂房、扩大生产为由,以月利率1.5%至3.5%的利息,采取有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或张某个人出具借条、由公司进行担保的方式,被告人梅某等人宣传介绍,被告人金某具体办理借款手续,在丽水经济开发区等地向541户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1.8961亿元。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还本付息、汇入被告人张某个人账户供其使用及公司的生产经营,截至2013年10月9日,仍有185余户集资户累计损失集资金额人民币3011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数额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该公司已于2012年被吊销执照,对该公司不再追诉,但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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