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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夺刀捅死小偷二审维持原判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4-06-19 13:57:20


失主夺刀捅死小偷获刑7年。

    本网讯(唐雪云 银景可)  一小偷在农贸市场附近盗窃被失主当场发现,双方发生厮打。小偷为脱身持刀当武器,失主夺刀后朝小偷连捅数刀致其死亡。6月18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失主捅死小偷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梁胡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胡标有期徒刑七年;赔偿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21元。

    2012年10月13日14时,被告人梁胡标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农贸市场附近被林某宇偷走其放在裤袋内的2000多元钱。梁胡标发现后立即追赶林某宇,当追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饮食服务公司北大门过道时,梁胡标追上林某宇,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林某宇把偷得的钱拿出来还给梁胡标,但梁胡标不予理会,两人继续厮打在一起,林某宇被梁胡标压在身下,为摆脱梁胡标,林某宇抽出一把牛角刀,梁胡标发现后立即抓住林某宇拿刀的手并夺刀。梁胡标夺得林某宇手中的牛角刀后,朝林某宇左颈部和左胸部连捅数刀,尔后梁胡标拿牛角刀和在现场捡起的1007元钱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林某宇被捅后走出现场约20米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宇因颈部左侧下段被锐器损伤,致主动弓及左头臂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林某宇是林绍回和邓田琼的婚生儿子,林某烺是林某宇生前与莫谏清生育的儿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林某宇偷被告人梁胡标口袋里的钱被梁胡标发现后携钱逃跑,梁胡标为了要回钱而在后面紧追不舍,梁胡标追上林某宇后,抓住林某宇的衣领,对林某宇进行殴打,想制服林某宇后要回自己的钱。扭打中,林某宇愿意并已拿钱出来退给梁胡标,梁胡标不理睬,继续打林某宇,林某宇为了脱身拿出牛角刀想捅梁胡标,梁胡标夺得林某宇手中的牛角刀后,已制服了林某宇,再持刀朝林某宇连捅数刀是故意伤害,不是防卫行为,梁胡标持刀捅伤林某宇致死,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胡标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宇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梁胡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梁胡标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胡标及其辩护人提出梁胡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梁胡标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绍回、邓田琼、莫谏清、林仁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梁胡标赔偿丧葬费18810元,误工费506.25元,因林某宇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合理合法部分由被告人梁胡标承担70%的责任,即由被告人梁胡标赔偿给林绍回、邓田琼、莫谏清、林某烺丧葬费13167元,误工费354元,共计13521元。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胡标有期徒刑七年;赔偿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21元。

    一审宣判后,梁胡标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时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梁胡标为追回自己被盗的财物与被害人林义宇扭打时,夺下林义宇的牛角刀后朝林义宇的左颈部和胸部连捅数刀,致林义宇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林义宇有重大过错,案后上诉人梁胡标投案自首,依法应对梁胡标从宽、减轻处罚。对梁胡标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认为梁胡标属于防卫行为,不应定罪处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根据梁胡标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后自首情节及被害人林义宇重大过错作出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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