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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盗二抢”作案23起 购赃者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20 14:07:49


    本网讯(曹友喜 李辉江)  2014年6月16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雪艳(男)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娄二梅(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责令被告人王雪艳退赔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雪艳于2011年月至2013年10月间,实施抢劫4起,抢劫财物价值3784元;抢夺2起,抢夺财物价值3348元;盗窃17起,盗窃财物价值18795元。

   被告人娄二梅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31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雪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娄二梅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使用、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雪艳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中一起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并犯数罪,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娄二梅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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