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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男子因泄私愤烧车 一审获刑7年6个月
作者:王春 鹿轩 发布时间:2014-06-23 10:47:50
去年3月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螺小区内有7辆小轿车连续失火。经消防部门鉴定,车辆起火原因均系挡风玻璃与引擎盖之间的雨刮器处起火,非车体自燃。 警方调查后,锁定家住海螺小区的胡某系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19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胡某放火烧毁了其中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放火烧毁、烧毁其余6辆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一次性赔偿被烧毁车辆车主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2080元。 胡某,男,32岁,初中文化,浙江温州人,有盗窃罪前科,作案前家住温州市鹿城区海螺小区。 作案时间4分钟造成损失8208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19时40分许,胡某从温州市鹿城区下吕浦步行回家,当其经过鹿城区飞霞南路、海螺小区西侧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冯某停于路边的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并因泄私愤决定烧车出气。于是其在该车附近观察路边车辆的停放情况和周边环境。 21时11分50秒许,胡某从该车附近横穿马路到飞霞南路西侧52路公交车站头附近继续观察该车周边的环境。 21时12分55秒许,其再次横穿马路回到飞霞南路东侧,并向南行走绕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隔离带,在隔离带缺口处进入非机动车道向北行走,然后转入人行道向该车靠近。 21时14分45秒许靠近该车的副驾驶位置并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该车挡风玻璃与引擎盖件的塑料隔板,待该隔板持续燃烧后离开。 21时15分50秒许远程监控可见该车引擎盖上侧火苗独立燃烧,且火势不断加大。 经鉴定,上述凯美瑞轿车因燃烧报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2080元。 监控录像与证人证言锁定作案男子 胡某以为烧车的时候“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这一切都被路面监控记录了下来。 当晚21时17分38秒许,其放火烧车离开现场之后,在飞霞南路与龟湖路附近的某银行门口碰到其父亲的同事蔡某,随后胡某从海螺小区北门进入小区并回到家中。 当晚21时23分59秒,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在龟湖路路口有车辆起火。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上述银行门口监控录像及其他路面监控,并通过查找到证人蔡某并确认与蔡某在该银行门口交谈的人系胡某。 另据法院查明,从当晚21时11分至16分间,除胡某外没有其他人员在该案燃烧的凯美瑞轿车附近停留。 胡某于同年3月22日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作案男子烧毁其中一辆车 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在2013年3月间,在其居住的海螺小区周围,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了7辆轿车并严重烧毁,造成损失达人民币911258元。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胡某放火烧毁了其中一辆凯美瑞小轿车。 胡某在公安机关制作的供述笔录里,对其余6起放火犯罪的事实的具体时间不明确、车辆停放地点供述模糊,其所烧车辆的颜色、型号、车辆均与在案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有明显出入。 胡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无法得到在案的其他证据的印证,系孤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放火烧毁、烧坏其他6辆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胡某为泄私愤而放火烧毁一辆车辆,在明知车辆燃烧极可能造成爆炸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 鉴于胡某认罪态度差,且有故意犯罪前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余6辆被烧毁的车辆的物质损失系由胡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故法院一审驳回了他们的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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