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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的司法拍卖都难以防止腐败
作者:刘敏   发布时间:2014-06-24 14:14:28


图片来源:新华网

    据不完全统计,法院系统腐败案件中,司法拍卖环节的腐败案件占据的比例高达70%。为了防止腐败,各地人民法院可以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司法拍卖的公开力度,加强对司法拍卖的监督,其中,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较为激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之第8条、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法院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80%。如果流拍,法院最高可以降价20%进行第二次拍卖。如果再次流拍,对于动产,法院可以以物抵债;对于不动产,法院最高可再次降价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法院可以直接变卖。理论上来讲,不动产拍卖两次流拍的情形下,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最低可以达到评估价或市价的51.2%。

    根据当前司法工作的实践,司法拍卖腐败案中的当事人,多是钻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一制度的空子,采取各种手段使拍卖多次流拍,不断降低拍卖财产的价格,然后将低价拍卖财产定向卖给特定的竞买人,甚至直接变卖给特定的人,然后收受买受人的贿赂谋取私利。

    新型的网络司法拍卖能阻止相关人员谋取私利吗?显然也不能。据一位参加淘宝网普通商品拍卖的竞买者在网络公开反映淘宝网拍卖作弊的问题时提到,在出价时,曾遭遇电脑瘫痪不能出价的情形,也曾遭遇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出价,只能出一个高于自己意愿的价格的情形。从中,我们不难想像,除了网络自身的漏洞之外,任何网络技术人员都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营私舞弊的。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一、屏蔽竞买者报出的高价或低价;二、禁止有关竞买者出价;三、对竞买者出价的额度进行限制。

    不管如上所述真假与否,都可以说明网络是可以大量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作弊的。传统司法拍卖腐败的主要手段是通过限制竞买人的报价权,致使拍卖流拍,以大幅降低拍卖标的物的价格,所以,取证相对容易。而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网络技术可以使限制竞买人的报价权变得更容易,也更隐蔽。由于互联网络存在N多证据保全能力、水平等问题,会导致腐败难以取证,而网络技术腐败更存在取证难与隐蔽性的特点,更难以防止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腐败。

    任何制度都是人设计出来的,即使设计得非常完美,也会存在瑕疵或漏洞。只要那些不法之徒要追逐不当利益,就必然能够找到制度的缺陷,钻制度的空子去谋取私利。从这个角度来看,要抑制司法拍卖中的腐败,关键在于人民法院与拍卖公司人的建设,而不是对制度进行无效变革。

    参与传统司法拍卖的主体是法官、拍卖行业工作人员以及竞买人。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除了加强对司法腐败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限制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参与任何拍卖流程,包括监督,这样就直接切断了司法拍卖腐败的源头,而无论是拍卖还是拍卖监督,都不是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如拍卖公司作弊,则追究拍卖公司的法律责任,而与人民法院的人员无关。对于拍卖行业工作人员而言,如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及很多地方的拍卖协会、企业,日前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大量转载笔者的一篇署名文章,笔者与相关侵权人联系要求删稿,各相关侵权方均无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拒不删稿。试想,如使用一群毫无道德节操与法律意识的人从事司法拍卖,怎可能确保拍卖中不出现结构性腐败?不出现大量的拍卖腐败案件?因此,要加大对虚假拍卖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虚假拍卖行为,英国等国家除了规定对相关人员处以罚金以外,还并处刑罚责任。而我国《拍卖法》仅规定可以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要求其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法律对拍卖机构几乎没有制约,只有加大惩罚力度,相关人员才会减少以身犯险。

    改革开放也是一部人民司法的改革史。回顾以往,司法的改革就是不断强化行政化与企业化。行政化尚可理解,而企业化则难以理解。国家和人民不需要司法型的企业公司,而司法型的企业公司不仅不会创造任何有益的价值,而只能加剧整个社会机能的腐败。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不仅要靠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人的建设,一支没有道德品质的队伍,是难以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政法机构既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也一定是腐败与反腐败的前沿。这也同时决定了人民法院应该是保守的机构,未来应该考量各类改革的力度、方式和手段。网络司法拍卖为全世界首创,即使是互联网的发明人美国,也因技术风险未敢通过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我国司法系统此次司法拍卖改革,除了创新之外,也许未来会有相当的风险。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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