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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八被告人获刑
作者:马超 宋华俊 张正中 姚一鸣    发布时间:2014-06-25 14:42:17


    6月25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死刑不等的刑罚。其中,被告人李祚均、栾海亮、杨云、邹小东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李锦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是涉案人数最多、涉案毒品最多、涉案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件。

  2013年7月初,栾海亮在杨云居间介绍下,以人民币100元1克的价格欲向“阿峰”(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公斤用于贩卖。随后,栾海亮将定金人民币2万元汇至“阿峰”指定账户,并约定于7月5日在苏州交易。但当日“阿峰”未能按约赴苏州进行交易。

  作为居间人,杨云又找到老乡李祚均,求其帮忙催促“阿峰”尽快与栾海亮完成交易。李祚均承诺帮忙,并安排交易。随后,李祚均伙同邹小东等人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惠州市出发,欲至苏州与栾海亮进行交易,在苏嘉杭高速(苏州段)一卡口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81.6克。

  随后,除“阿峰”外,其他几人也先后落网。杨云、邹小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查,栾海亮原打算在上述3公斤毒品到手后,将其中价值8万元(折价计算为800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锦玉供其贩卖。因栾海亮和“阿峰”没有按时交易,导致李锦玉也未能在约定时间拿到毒品,于是他向栾海亮提出不再购买该批毒品,已经支付的8万元算作借款。李锦玉在被抓获时,被查获随身携带对人体具有致伤力的枪支1把、子弹2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祚均、邹小东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祚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邹小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栾海亮、杨云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栾海亮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李锦玉贩卖毒品,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予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祚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栾海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小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锦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当日同时宣判的还有被告人黄云辉、唐继成贩卖、运输毒品案和被告人吴赛江贩卖毒品案,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类型毒品占比越来越大

  6月25日上午,在集中宣判现场,苏州中院还通报了近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毒品犯罪案件的绝对数量在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中虽然占比不高,但此类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增长速度较快。”据该院刑一庭庭长秦川介绍,苏州两级法院近五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在每年200件以上,而今年前5个月全市法院已经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98件,判处被告人118人,同比分别增加46.27%和21.65%。

  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在苏州两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毒品犯罪的罪名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量占据大部分法院所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的90%以上,其中尤其以贩卖毒品罪最为集中。

  以贩养吸现象突出。参与毒品犯罪的人员呈现出年龄年轻化、文化程度较低、外来人员较多、共同犯罪增加等特点,且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涉毒前科劣迹,以贩养吸现象比较突出。从其构成来看,无业和农民身份的人员、18岁到40岁之间的青年,以及初中以下低文化层次的人员占多数。从性别上来看,近年来女性参与毒品犯罪的现象增多。

  毒品种类多元化,数量越来越大。相对于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越来越多,除了常见的冰毒、摇头丸以外,K粉、麻古等各种人工合成的新类型毒品逐渐流行。从司法实践来看,涉案毒品的数量越来越大,千克以上数量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案件取证难度较大。毒品犯罪手段呈多样性,且更趋隐蔽。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毒品体积小、易隐藏携带的特点,经常流动作案,不断变换作案地点和作案方法。同时,毒品犯罪一般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危害结果一般情况下不会立即产生,而犯罪分子的反侦察、反审讯能力较一般案件更强,导致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增大。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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