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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国土所长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444万判13年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4-06-25 14:48:05


    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三起典型反渎职案例,其中,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大路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和华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位列其中。

  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王和华利用担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姚桥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和丁岗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便利,在负责丁岗村万顷良田安置区A8A9和丁岗留村万顷良田二期青苗附着物补偿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丁岗村党总支书记孙国顺、留村党总支书记董长发等人虚报青苗及附着物数量,不仅没有到现场进行认真核查,而且在审核丁岗村和留村上报的青苗附着物汇总数量时分别与孙国顺、董长发串通,虚报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骗取新区财政青苗补偿款127.44万元、附着物补偿款317万余元,共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44.47万余元。

  此外,2009年至2012年间,王和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董长发等人财物共计12.88万元,并在青苗附着物补偿上为其谋取利益;先后伙同孙国顺、董长发共同贪污公款共计10.6万元,王和华从中分得现金共计5.3万元。

  2012年12月24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和华有期徒刑13年。王和华未上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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