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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路局原局长陈功受贿和挪用公款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07-03 10:21:59


    本网讯(曹霞 朱木平)  “我很后悔,这么好的工作,这么好的家庭,没有好好珍惜,放纵自己,追求享乐,对不起党和组织的培养,让我的家人也承受了极大的痛苦。”被告人陈功在供述中说道。7月3日上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泾县公路局原局长陈功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6.6万元,其中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陈功2010年至2013年在担任宣城市公路局泾县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兼任泾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所送现金累计26.1万元。为解决“榔双路”BT项目工程投资运作中产生的贷款问题,伙同他人挪用泾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款72万元,其中归还银行贷款52万元本息后,余款20万元转给了冯某,用于归还陈功在宣通公司任职期间的冯某、王某等人的公司欠款,其中4万元交吴某用于归还吴某在泾县公路分局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宣城市公路局泾县分局副局长、局长兼任泾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2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且部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功一人犯有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退款、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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