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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遇柴禾挡路起纠纷持刀刺伤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03 15:24:10


    本网讯(吴刚)  常言道:“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就是劝导人们在遇到生活中的小矛盾时,要以宽容之心对待他人。可是婺源一男子却没有领悟这个道理。该男子在开车过程中遇到柴火挡住了公路,便下车与人争吵,最后竟用刀捅伤对方致人轻伤。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王宝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1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宝胜驾车途经婺源县秋口镇梅田李村与梅田叶村间山脚下的公路路口时。因被害人詹某在路面上整理自家烧灶用的一些柴火,导致影响了车辆继续通行,被告人王宝胜将车上的匕首放在裤袋内并下车,与被害人詹某理论,同时还把散落在公路上的柴火扔到路边的田里去,被害人詹某于是与其发生言语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詹某的左侧胸部刺伤。经鉴定,詹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婺源县人民医院抢救,在公安干警赶至医院询问时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宝胜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人王宝胜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计94 5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宝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宝胜案发后将被害人送至县医院抢救,在公安干警赶至医院询问时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宝胜致伤被害人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宝胜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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