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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事故后又驾车致“二次事故”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4-07-07 11:59:49


    本网讯(龙琴)  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李梅驾驶车辆回宜春修理的途中,发生了“二次事故”导致车子发动机烧坏,为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了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李梅各项损失37745元,其余10000元由李梅自行承担。

    2012年10月29日,李梅在财产保险公司为其轿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等,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7月7日22时许,李梅驾驶车辆从靖安县返回宜春,行驶至靖安县城桥南路时,与直行的由赵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碰,致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梅驾驶车辆拐弯行驶时,与直行由驾驶的赵亮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公司派了勘查员到现场,作了处理后并询问李梅,是开到宜春去修还是开到南昌修,当时并未提示和告知李梅损坏车辆应修理好再继续驾驶或者由拖车拖回。为此,李梅决定开往宜春进行修理,谁知在途中发动车冒烟并熄火,导致车辆发动机烧坏。

    2013年7月16日,宜春市袁州区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45245元,评估费1000元。受损车辆后送至江西某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修理费为46700.50元,拖车费1500元,李梅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计47745元未果,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梅在车辆发生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全部承担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了专业的勘查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对李梅对事故车辆作出了错误的建议,导致损失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梅作为车主,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继续驾驶事故车辆导致对损失扩大其自身也应该承担责任。为此,承办法官耐心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分析双方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并阐述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的益处,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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