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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按时完工至无法及时投产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4-07-11 10:32:28


施工单位未按时完工至无法及时投产被起诉


    2006年7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水泥生产线,施工期限为8个月。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缺迟延完工,致使原告无法及时投产,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且被告所完成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原告无法正常使用,需支付巨额费用予以修复设置重建。



来源: 内乡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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