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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酒后驾无牌车肇事致死一乘车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7-21 10:42:06


    本网讯(兰珊)  机动车驾驶员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乘员被撞死,驾驶员对此要承担法律后果吗?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8年12月出生的宋锋系该县某村农民,文盲。2012年10月30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宋锋酒后驾驶无号牌柴油三轮车沿临沭县北外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十字路口时,因躲避车辆发生侧翻,致无号牌柴油三轮车乘车人李宝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锋电话报警并跟随120急救车将李宝送至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 2013年7月29日,被害人李宝的亲属与被告人宋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7万元,被害人亲属不再追究其它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锋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锋所在公司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赔偿损失,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被告人属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等情形,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宋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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