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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公司受罚3被告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23 10:58:22


庭审宣判现场。

    本网讯(孙海雷 孙青霞)  7月2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射阳县腾飞棉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蒋凌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丁华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蒋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本案所涉非法抵扣税款及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蒋凌峰在担任腾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虚开3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人丁华师实际经营的阜宁县泰伏纺织厂、阜宁县兆明纺织厂、阜宁县凯悦纺织厂(另案处理),以腾飞公司的名义为被告人蒋涛虚开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徐州市新丝韵纺织有限公司、徐州纺思源纺织有限公司、徐州旭庆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州永诚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蒋凌峰以腾飞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78份,价税合计42215023.6元,税款数额合计4856595.1元,其中3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申报抵扣,价税合计40520644元,税款数额4661666.5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蒋凌峰在担任射阳县腾飞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虚开3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人丁华师实际经营的阜宁县泰伏纺织厂、阜宁县兆明纺织厂、阜宁县凯悦纺织厂(另案处理),以公司的名义为被告人蒋涛虚开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徐州市新丝韵纺织有限公司、徐州纺思源纺织有限公司、徐州旭庆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州永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蒋凌峰非法所得计人民币691000余元;被告人丁华师从阜宁县东沟镇人民政府得到吸税奖励人民币4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凌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丁华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涛主动至射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被抵扣税款计人民币398944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凌峰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蒋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射阳县腾飞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蒋凌峰、丁华师、蒋涛之间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单位犯罪的,也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腾飞公司、被告人蒋凌峰、丁华师、蒋涛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蒋凌峰分别与被告人丁华师、蒋涛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蒋凌峰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退出部分非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华师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退清被抵扣税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该院对被告人蒋凌峰、蒋涛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丁华师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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