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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性爱照片及录音敲诈已婚男近11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24 10:47:54


    本网讯(王俊)  以怀孕、生孩子、公开两人开房的性爱照片和录音相要挟,贵州籍无业女子王艳敲诈勒索已婚男子廖某某,廖某某因害怕家庭破裂、名誉受损,短短两个月内被迫将近11万支付给王艳。2014年7月2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王艳被判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艳在出租房内与已婚男子廖某某通过手机“QQ”聊天工具认识,后王艳以“杨翠英”之名与廖某某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两人在酒店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期间,王艳利用酒店房间内的电脑摄像头拍下两人合影,并对两人开房时的谈话进行录音,后存储到自己的手机内存卡中。

    2013年5月,王艳在互联网上看新闻时看到有女子和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或者公开性关系的相片为借口敲诈勒索要钱,王艳顿时心生歹念,决定效仿这一做法,以怀孕为由敲诈勒索廖某某要钱。

    2013年5月底,王艳向廖某某谎称其已怀孕,以需要打胎为由向廖某某索要钱款。在收到廖某某给的22000元后,王艳又以打胎需要交押金为由向廖某某索要50000元。因廖某某不同意给钱,王艳便威胁廖某某称如果不给钱就把孩子生下来,并公开两人发生性关系的相片及录音。廖某某因害怕家庭破裂、名誉受损,被迫于2013年6月23日将48000元、6月24日将1400元存入王艳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杨翠英,卡号为62×××13的银行个人账户。后王艳于2013年6月25日、6月26日分16次在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将廖某某存入的款项中的40000元取出。

    2013年6月30日,王艳又以同样的方法再次要挟廖某某并索要60000元,廖某某被迫于2013年6月30日将50000元、7月5日将10000元汇入上述户名为杨翠英的银行个人账户。后王艳于2013年6月3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罗城贸市分理处柜台将59400元取出,于7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州城郊支行ATM机取款10000元。

    2013年7月10日至7月12日凌晨,“杨翠英”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逼迫廖某某将其的“本田”牌轿车卖掉后把钱给她。被逼无奈之下,被害人廖某某终于向宜州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民警于2013年7月13日13时30分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汽车总站门口将王艳抓获归案。

    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王艳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4日,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艳犯敲诈勒索罪,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109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艳退赔廖某某人民币109400元;作案工具“诺基亚”牌直板手机一部及手机内存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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