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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已离婚父母如何担责
作者:罗丽英   发布时间:2014-07-28 16:06:21


    【案情】

    樊某(15岁)与刘某(16岁)是同一学校的学生,3年前樊某的父母离异,樊某随父亲生活。一天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樊某骑自行车不小心将刘某撞到,造成刘某右踝骨折。在刘某住院治疗期间,樊某的父亲支付了医药费1000元后就没有再支付,刘某仍需住院治疗,刘母找到樊某父子要求支付医疗费,樊父说:“樊某在校读书,自己已下岗,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刘母找到樊母要其支付医疗费,樊母说,自己已改嫁他人,儿子随其父亲生活,儿子对他人造成损害与自己无关,拒绝支付。双方协商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焦点】

    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已离婚的父母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樊某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樊某的父母是樊某的监护人。樊某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樊某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随父亲共同生活,其父亲作为他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其父亲已下岗,没有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因此,法院可责令其母亲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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