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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参与轮奸四少女分别领刑8至13年
发布时间:2014-07-25 16:26:49


    本网讯(韦玉娟 李大跃)  7月25日上午,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多名未成年人轮奸案,3名未成年被告人廖某军、廖某浪、廖某桃分别被以强奸罪判处8年至13年有期徒刑。其同伙犯廖某德为成年人,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无一例缓刑。

    2012年7月至8月下旬,来宾武宣县桐岭镇发生了几起恶性的多名未成年人轮奸未成年人案,影响恶劣。廖某德等四人分别先后轮流对被害人陆某华等四人实施强奸,四名受害人均为少女,4名被告人作案时最大的20岁,有3名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其中2人未满15岁,还都是稚气未脱的在校初中生。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某德等人通过QQ与陆某华聊天,以廖某桃过生日为由,邀请陆某华到武宣县桐岭镇中湾村廖某德家中喝酒,酒后以送其回家为由,将陆带到附近山脚“甘尚”(地名)草地处,廖某德、廖某桃、廖某浪等人不顾陆的反抗,先后对陆实施强奸。

    2013年7月10日晚,廖振健(另案处理)通过QQ聊天邀约陆某彬到廖某德家,酒后将其带至同一地点,伙同随后赶到的廖某浪、廖某德、廖某桃、廖某军及廖某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对陆某彬实施强奸。

    2012年8月中旬某晚,被告人廖某桃以其过生日为由,通过QQ聊天邀约校友韦某利到中湾村玩,韦某利推辞不过,便邀好友韦某玲同往,当晚22时许,被告人以送韦某利、韦某玲回家为由,将她们带到同一地点,廖某桃、廖某德、廖某浪、廖某军不顾韦某利的反抗,轮流对其实施强奸,韦某玲因来月经,未被强奸。

    2012年8月下旬某晚,廖某桃通过QQ邀约同学廖某婷到中湾村玩,与他人将廖某婷骗至廖可挺家旧房中,被告人廖某德知道后也赶到,两人不顾廖某婷的反抗,先后对廖某婷实施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德、廖某桃、廖某浪、廖某军违背妇女意志,结伙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其中,被告人廖某德、廖某桃分别参与强奸四次,强奸妇女四人;被告人廖某浪参与强奸三次,强奸妇女三人;被告人廖某军参与强奸两次,强奸两人。结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有无自首、是否为未成年人、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德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廖某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被告人廖某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被告人廖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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