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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中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作者:陈丽玲 洪胜武   发布时间:2014-07-30 09:27:38


    【案情】

    张小霞与刘晓明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于2013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叫刘小华,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小孩出生后至小孩满月期间,张小霞与小孩在刘晓明家生活。因生活琐事张小霞与刘晓明家人产生矛盾后,张小霞在小孩满月后便带小孩回娘家居住生活,且与刘晓明分居生活至今。两人均无固定的职业和收入,生活来源主要靠打工或做些小生意。张小霞主张儿子刘小华由自己抚养,但刘晓明也不愿放弃抚养权。在和刘晓明多次沟通无效后,张小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非婚生儿子刘小华由张小霞抚养。

    【分歧】

    对于本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婚生小孩刘小华由张小霞抚养。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婚生小孩刘小华由刘晓明抚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从以下几点分析:

    首先,关于非婚生小孩刘小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其次,考虑到刘小华现不满一周岁,尚且处在哺乳期,张小霞作为母亲更有利于给予小孩生活方面进行照顾,且根据原、刘晓明双方的家庭生活条件和结合双方均无固定收入的事实,张小霞及其家人也能为孩子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故法院认为孩子随母亲生活更为妥当,确定小孩刘小华由张小霞抚养。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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