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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执法司法公开的思考建议
作者:田源 付雪银   发布时间:2014-07-31 13:41:51


    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更是法院追求公平正义、坚定司法自信、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程序制度。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实现阳光司法,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展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

    一、执法司法公开发展现状

    在当前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寄予了更高的期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各级法院司法公开的普遍标准。作为距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开、透明司法显得更加迫切。在物质、人力相对局限的基层法院,如何高质量的保障司法公开,是我们需要研究及努力的方向。

    (一)我国司法公开概况

    一直以来,法院对于司法公开给予以了极大的重视,在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创新,也取得了进步和发展。首先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贯彻好这一原则,最高法院1999年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公开开庭和公开宣判进行了规定;2007年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提出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三大基本原则,并对庭前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公开等进行了规定;2009年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提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全面公开,将以往只注重程序公开发展为以审判实务为主的全方位、多渠道的司法公开;2010年公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将《六项规定》详细落实到司法公开示范单位的创建上来。其次加大了司法公开力度,很多基层法院改变以往单一的司法公开方式,采用多角度、信息化的传播方式,通过网络、报纸、电台等媒体将法院工作向社会公开。再次在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上不断进行创新,执行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对于典型案件或社会关注案件或重大活动等,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邀请人大、政协、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旁听案件审理过程,接受人大、公众、社会监督。 2013年下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迅速铺开,各地法院相继开展起形式多样的创新实践和有益探索。薄熙来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引来好评如潮,成为新时期司法公开里程碑式标志。

   (二)我国现阶段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现状

    1.公开观念偏差。司法公开与审判公开密切相关,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司法公开是审判公开的拓展和延伸。在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未得到充分认识,在认识上存在司法公开就是案件审判公开,远未将司法公开转化为当事人和民众的一种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导致司法公开的工具化和公开的形式化。

    2.范围相对狭窄。当前基层法院司法公开中偏重审判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对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的审务信息,如案件进展情况不能及时录入,更新较慢,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指导意见、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基本上处于有知情权但实际上无从知晓的状态,甚至存在以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为缘由阻断司法公开的情形,司法公开程度不够,范围狭窄,制约着司法公开效能的发挥。

    3. 设施装备不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公开的实施提供了优越的科技条件,但在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科技装备存在障碍,立案大厅、户外电子显示屏、案件信息查询显示屏、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法院门户网站、审判法庭“四同步”系统等基本的司法公开设施缺乏或建设落后,法院公众服务网为载体的司法公开平台刚刚推出,设备损毁、维护不及时,网络软件更新较慢,平台整体运行不佳,信息化设备应用率较低,严重影响司法信息的传播。

    4. 管理机构缺乏。当前,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在出思路、出举措、全力全面全程推进司法实质公开。在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大都是临时拼凑的挂名办公机构,没有明确的相关科室来具体负责,实践中多数抽调审判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而审判管理办公室基本都是刚刚成立的,人员数量较少,工作内容较多,其他人员又来自各部门,难以统筹协调配合,导致司法公开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5. 保障机制缺失。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考评办法,对未进入司法公开示范的基层法院没有出台标准和考评办法;法院司法公开的过程既是公开信息的过程,也是收集民意,化解纠纷的过程,基层法院往往满足于将审理流程、裁判文书等司法信息上传,忽视了司法公开的后续工作,导致司法公开应具有的交涉功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发挥;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未建立或未落到实处,造成基层法院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和责任追究。

    6. 群众参与意识不强。尤其基层法院面对的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的群众,在公开庭审活动中,他们的参与热情不高,只限于内心朴素道德观念的评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开活动的实际效果。

    二、执法司法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受众关注不足,制度功能委顿

    司法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将审判活动公之于众,让社会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因此,与之相应的是要求社会公众对它的积极关注、主动参与。为了解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关注度,我单位向公众(包括律师、社会团体及法官)发放了65份调查问卷,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关注度较低,基本处于漠然状态,对司法公正却抱持高怀疑度。

    1、社会公众旁听法院庭审率低。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有46%从来没有旁听过法院庭审;20%旁听过一次,23%旁听过两次,仅约11%旁听过三次以上庭审,而这些旁听庭审的人员中,有41%是由于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系亲戚、朋友、同事、邻居而去旁听,仅有8%认为旁听庭审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能促进法院公正审判。可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文化心理使得民众对离自己利益较远的事件缺乏关注的热情,司法公开的民主化程度严重不足,司法公开制度未能达到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预期效果,制度功能未能全面发挥。

    2、当事人对司法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当事人对实体问题的诉求远远高于对程序问题的诉求,上诉和申诉的事项很少涉及公开审判。调查显示,当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获知法官的裁判意图以后,找法官直接沟通的仅占1/3,而找领导施加压力的竟高达1/2。与此相反的是,在调查中有88%的人对当前法院司法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感到满意。由此可见,人们在提倡司法公开制度的同时并没有自觉地以行动捍卫该制度的良性运行,而是将其作为摆设,在实践中另行其事,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还远未深人民心。

    (二)性质定位偏颇,权利救济不足。

    如前所述,司法公开对当事人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当前对司法公开的当事人权利重视不足,导致了法律上对此权利救济措施的规范缺位。

    1、允许当事人合意决定公开审理与否存在法律空白。在实践中,不少法官对公开审判的当事人权利属性认识不足,由此直接导致了当事人合意决定公开审理与否的要求被漠视。在调研中,有16.67%的法官对“司法公开属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一说法持否定态度,而他们赞成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审判的理由多集中在“提高司法公信力”、“减轻外来压力”上。可见,当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公正抱持较大怀疑的态度给承办法官和法院造成极大的压力,他们为获得社会公众对审判公正的主观认同,减轻外来压力,认为公开审判是最好的选择。在这种规避风险的意识下,法官除非遇到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否则是不允许当事人在公开审判与否问题上有任何发言权。

    2、未规定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两种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但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具体含义的明确界定,因此不同的人对相同情形的解读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如著名的黄静案(“黄静案”是我国首例律师泄露隐私纠纷案),该案一方面引起了公众对律师职业操守的关注,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法官、学者、律师等对何为“个人隐私”的讨论。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而没有公开审理,而一些学者则认为该案并不满足“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公开条件。那么,当当事人或社会公众与法官对“不公开条件”的解读观点不一致时,是否可对法院不公开审理“决定”进行抗辩?当法院的不公开审理决定被证明是错误后,对此种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这种无效性请求应当由谁提出?依据何种程序?是否应重新进人审判程序?如何进人新的审判程序等,凡此种种,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均缺乏相关规定。

    (三)“公开”界定过泛,隐私保护成忧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有一种思想误区,即过分夸大公开审判对社会的作用,强调无限度的司法透明,而忽视对审判秘密的保护和当事人隐私权的保障。这种片面性的思想意识直接导致了司法公开制度设计中许多环节的相持不下。

    1、合议庭评议意见公开与否争论不休。在接受本次调研的人员中对合议庭评议意见是否公开形成了两大势均力敌的阵营,支持者认为公开可以防止随意裁判突袭,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而反对者又认为当前我国法治程度还不是很发达,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还普遍较低,法律的职业共同体内部素质参差不齐,若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则易催生上诉案件和申诉案件以及滋生涉诉信访事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同时对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必将带来负面影响。

    2、裁判文书公开处于起步阶段,进展程度参差不齐。裁判文书公开发布是司法机关为主动配合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对文书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因全国各级法院装备条件不一,文书上网呈现参差不齐的状态。

    3、新闻媒体参与的限度亟待规制。近几年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在客观上加强了舆论监督、提高了庭审水平、促进了司法公开,同时也达到了满足社会民众猎奇、宣传法制知识、启蒙民众意识、引导社会行为的目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如庭审直播之类的媒体监督方式将审判的过程和当事人的一切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有关情况暴露在几乎无限的公众面前,一样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而且舆论不当影响司法独立,舆论审判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四)司法公开的成本较高

    当下的法院本就受困于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而推进司法公开,则需要大把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推行“庭审四同步”和裁判文书上网为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同步打印、上传法律文书等工作不但需要更多的人手,更需要先进的仪器,而采购仪器的经费和专人记录的成本支出对于沿海地区的法院来说也许微不足道,但对于西部落后地区的法院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财政保障,再美好的司法公开计划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三、如何深化执法的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当前执法工作的应有内容。

    (一)着力推进“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构建深化司法公开的载体机制。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需要平台来拓展,要紧紧围绕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找准差距,明确重点,对准标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抓紧行动,探索创新,健全和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

    1.加大司法宣传,传递司法正能量。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法院开放日、法律义务宣传日、微博庭审等为载体,畅通外部监督和沟通渠道。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

    2.构建三大平台,拓展公开维度。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加大立案公开力度,将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流程、收费标准等依法公开。积极完善建设信息化庭审公开制度,大力推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完善执行公开听证制度和引导公众参与执行制度,加强执行信息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对采取的执行措施、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执行动态等事项,全面向当事人公开。

    3.推进司法民主,增进与群众的互动。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不断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使普通程序案件参审率逐步达到80%。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论坛版主、网友代表、街道群众、当事人亲属及新闻媒体参加庭审、调解、旁听,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推进司法民主。

    4.创新公开措施,提升司法公正公信。开通法院博客、微博公众平台,设立网络发言人制度,逐步形成司法公开双层机制。完善微博、博客、微信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考察与学习。

    (二)切实把握“四个关系”,稳步推进司法的实质性公开。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加快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要把握好“四个关系”,才能更好的规范司法公开的运行机制。

    1.把握好司法公开推进范围尺度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关系。根据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具体实际,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公开与不公开、依职权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对当事人公开与对公众公开的信息尺度和范围,同时,执行信息的公开标准和程序等应当与审判流程的公开差别规定,并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在发布信息、沟通民意、破除谣言等方面的“第一”作用。

    2.把握好司法公开先进技术的运用与思想观念的更新和提高司法技能的方法关系。司法公开需要先进技术的强力支撑才能顺利进行,因此顺应当前新时期下新技术变革的新趋势,深化司法公开与利用新科技和打造信息平台的认识,提高司法公开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对信息技术认知和学习掌握的自觉性。

    3.把握好司法公开整体推进与局部展开的进度关系。执法的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体规划和多方投入,因此这就需要我们要对司法公开整体工程的宏观把握和微观关注,有计划的、有步骤的分步、分批、分层的有序和有效进行,才能取得最好的结果和成效。

    4.把握好司法公开深入推进与公民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关系。在司法公开的推进进程中,对于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例如在裁判文书公开和上网方面,对于涉及相关隐私方面的信息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和个人身份证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等信息都要着重维护,对于需要匿名处理的信息时要进行司法公平价值的衡量。

    (三)全面实现“五个转变”,充分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数次犯罪造成的危害更烈,后者只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全面实现“五个转变”,切实推进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实现由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转变。建立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当事人及律师可以实现网上立案、远程阅卷等,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方式向当事人输送诉讼信息、法律知识等机制,切实改变以前司法公开的单纯公开形式,转为以服务群众、保障公众司法参与权的思路上来,真正做到司法的实质公开。

    2.实现由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转变。加强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和视频、微博等新兴载体建设,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提高公开的尺度和水平,加强公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实现由集中公开向即时公开转变。由于目前司法公开的发展阶段,我们的很多司法内容都是集中公开,随着司法公开的日益成熟,应当公开的内容将通过即时公开的形式进行公布。

    4.实现由内部公开向外部公开转变。司法公开不仅是简单的信息公开,而且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交流沟通的一个重要平台和互动机制。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都可以通过司法公开的相关平台与执法机关进行信息的互动和建议反馈。

    5.实现由选择性公开向全面公开转变。司法公开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公开的范围和尺度也是随之不断扩展,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其还不够全面。使一切应当和可以公开的都依法向社会公开应是司法公开的基本标准和原则,这不仅保护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也涵盖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四)着重落实“三化”,确保司法公开的基础支撑。

    司法公开的工程艰巨性和系统性决定了其需要多方因素的全面把握和推进,着重落实“三化”,才能确保司法公开的坚实基础。

    1.加强制度跟进,是确保司法公开长效化的关键。司法公开的有效推进和开展,其制度基础是保障。只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体系,对司法公开的各个方面包括公开的内容、对象、范围、时间、程序、方式、主体、责任等等都加以制度化规定,司法公开才能确保规范化、常态化,同时例如法院开放日制度、司法公开考核制度等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跟进,也是其重要内容。

    2.更新公开理念,是确保司法公开自觉化的基础。司法公开是一种制度的更新,更是一种理念的更新,只有更新司法公开的理念,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也只有从思想层面上进行充分的转变和适应,才能逐步实现制度设计的更新和完善。

    3.拓展公开载体,是确保司法公开深度化的重点。司法公开是项系统工程,涉及法院活动的方方面面,覆盖所有领域,特别是新兴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载体的技术保障、硬件设施的完备等,因此,要根据司法公开的发展进度,不断拓展和培育新的公开载体,充分保障其公开的科技信息、硬件设施基础,如网上立案、案件信息查询、多媒体证据电子显示系统对庭审中各种文书、资料、证据、笔录等的当庭展示、电子诉讼档案系统等等。

    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的必有之义。只有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不断拓宽司法公开的维度,才能更好的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各项权利与期待;只有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提升司法的执法水平,才能真正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只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切实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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