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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研究
作者:其其格   发布时间:2014-07-31 16:33:17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在专家学者看来,由于司法体制上的弊端,加上极少数法官的裁判不公、贪赃枉法,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使得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从而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着力从司法公正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入手,特别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全面启动,使得司法透明度得到进一步增加;在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的前提下,规范法官行为,及时纠正错案等等,从而使我国司法公信力有了长足的进展。然而,由于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低廉的待遇及人身、物质保障的不足对法官的影响”,使得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或耽于人情,或通过司法权的寻租受贿,知法而不公正判决时有发生。这种“错案、冤案时见报端,媒体的披露、上访的增加、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不满,都令司法的公信力到了危险的边缘”,这也从根本上动摇了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不高,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观念落后,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司法机关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观念落后,执法为民意识淡薄。部分司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陈旧的执法观念。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公正、为民、文明、高效的理念还没有内化为指导司法行为的内驱力。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不文明执法等消极思想在特定的环境下就会表现出来,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司法保障不力,诉讼效率低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较多,刑事犯罪高发。由于受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现象,办案期限普遍较长,有的案件不能及时投入警力办理,复杂疑难案件往往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办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羁押时间较长,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三)个别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步,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执法方式、执法艺术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是,由于文化基础,岗位特点、年龄等原因,部分司法人员不注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凭经验主义办案,不能适应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新期待。由于个别司法人员的认识判断能力不强,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司法公正。

  (四)特权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权思想,错误地认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受约束和监督制约,可以为所欲为,工作中作风粗暴,执法行为不文明、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不注重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比如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差距。极少数法官还没“认清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基本属性”问题,“专门为某一类人服务,为某个人服务”。

  (五)司法救济不畅,赔偿兑现难。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尽,当事人举证难,司法机关特权思想作祟,缺乏责任意识等原因,司法机关不愿承认执法工作中的错误行为,或者即使承认错误也以种种理由推诿,对当事人的赔偿迟迟不予确认,有的虽然承认执法过程中的错误也不兑现赔偿,致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长期往返于司法机关之间,正当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与建议

    不可否认的是,在日渐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当前的国家公信力、特别是最核心的司法公信力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危机。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党在新时期面临四个危险、四种考验,一针见血,振聋发聩。在当前社会形势复杂化、思想认识多元化、民意诉求中心化的时代背景下,要维护政权的合法性、稳定性,提高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正本清源,树立严肃的法律信仰

    当前司法公信力面临的危机,其实质就是对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的信任危机。导致这种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源在于思想意识的混乱与法律信仰的缺失。要解决司法公信力危机的思想根源,必须做到两点:

    1、是在意识形态上要牢牢把握主导权,从思想源头上纠正、肃清对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本质的错误认识。客观地说,现阶段司法公信力的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危机。当前,各种西化、去中国化的思想意识形态在一定范围、程度上,严重模糊、混淆甚至否定了我国核心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法制观,这是极其危险的。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正确认识要在思想上纠正、肃清这些错误认识,重新掌握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必须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意识形态上的指导地位,利用在本国人民心中和外来意识形态面前占据优势地位的民族意识形态凝聚民心、矫枉纠偏,回归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法制观,同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加强新闻宣传及传媒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坚持与群众“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司法工作者这一特殊群体中筑牢思想防线,从根本与源头上解决司法公信力危机。

    2、是在意识培养上要牢牢把握主动权,从精神信念上树立严肃的、崇高的法律信仰。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公信力的危机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信任危机,它正朝着信仰危机的方向和趋势发展;它不仅仅可能发展为法律信仰危机,更有可能发展为对党和国家的执政信仰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站在生死存亡的高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意识形态,严格把握法律意识培养的主动权。要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公正的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规范的法制运行体系,以科学严谨的体制、制度保障和切实有效的基层工作严格推进法律意识的培养。要重点抓住司法工作者、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青少年等特殊群体,以法律意识的培养促进法律信仰的树立与巩固,促进立法完善、司法公正、守法自觉、依法监督等多重司法公信力保障的形成。

    (二)为民立法,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符合人民的价值判断,有利于人民的利益诉求,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支持与遵行。立法的本质,就是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专门活动。“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

    (三)公正司法,树立坚实的法律权威

    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崛起,必须以公平正义凝聚民心,公正失则民心失,民心失则天下失。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澳大利亚法官马丁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这是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中生动质朴的论断,也是新时期人民法官奋斗的坐标和方向。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党和政府执政建设的核心内容。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将人的因素、法的因素、社会的因素有机综合起来,树立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最大限度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如此,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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