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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患重病遭丈夫嫌弃 夫妻聚少离多终分手
发布时间:2014-08-04 16:39:21


    本网讯(周军)  夫妻婚后本应互敬互助,互相扶持,而一对夫妻却因一方患了疾病没有经受住考验以致闹起了离婚,真是应了那句古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一审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余元霄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余元霄向被告苏清梅支付医疗费、生活帮助费等共计人民币69169元。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5月30日双方生育一女余某,余某自出生至今一直在原告家带养生活。婚后不久,被告即四处奔波看病,经多处治疗未见好转。在被告看病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2013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3年3月5日判决驳回了其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夫妻俩之间关系并没有改善,致使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双方自2012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

    面对原告余元霄的绝情,被告苏清梅心灰意冷,提出索要医疗费、生活费等经济补偿。

    另查明,被告苏清梅患有慢性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为代偿期。经司法鉴定,苏清梅目前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续治疗费每月约贰仟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综合分析。原、被告相识一年后即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不久,被告即四处奔波看病,双方聚少离多,至今分居已满两年,且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还未完全稳固的夫妻感情已然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考虑原告的经济情况且独自抚养小孩有一定的花销,法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等费用的40﹪。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考虑被告患病所需治疗费用,以及其目前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其离婚后生活较困难,原告应予以适当的帮助,根据原告现有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予以补偿。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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