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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吵架后情绪失控慌称要引爆炸药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04 15:02:36
本网讯(况任成) 俗话说,祸从口出,一句话不合适亦有可能触犯法律,作为成年人要对自己所说的话负责。一男子因与妻子及其家人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便胡乱说话,称其车上有雷管炸药,要引爆车上的炸药,致使公安机关动用大量警力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近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蒋小平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蒋小平与梁某丽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3日,双方因离婚问题发生矛盾。当晚20时许,被告人驾驶桂C74444号力帆越野车来到阳朔县高田镇鹤岭村20号,与其岳父梁某桥发生了争吵,因情绪激动,在驾车离开过程中将梁某桥家的围墙及厨房撞倒,梁某桥在从厨房逃离过程中被砖头砸伤。 阳朔县公安局高田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要求被告人熄火下车,被告人拒不下车并声称车上有雷管炸药,要引爆车上的炸药。得知该情况后,现场民警立即疏散周围人群并请求支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突然驾车离开,并开往阳朔县人民医院去找其妻子,阳朔县公安局得知该情况后,及时向阳朔县县委汇报,为保障公共安全,紧急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由相关局领导带队,出动警力85人次在阳朔县人民医院、阳朔县城石马圆盘、桂梧高速公路高田入口附近路段等处进行设卡拦截。 当晚9时许,被告人在阳朔县城石马圆盘接到其妻子后又驾车沿新321国道往高田方向行驶。途中,被告人再次声称车上有炸药,并将引爆炸药。公安民警遂驾车进行秘密跟踪。22时许,被告人驾车行驶至高田镇岩碑村附近路段时便停靠在路边。经电话谈判,23时30分许,被告人在高田镇岩碑村附近路段的其驾驶的越野车上被抓获。经搜查,该车上未发现雷管、炸药等爆炸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小平故意编造虚假爆炸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动用大量警力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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