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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
发布时间:2014-08-07 11:14:57


    8月7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新华社记者谢环驰摄

    本网讯(刘敏)  本网今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今天上午9点,湖北高院公开宣判刘汉、刘维上诉案,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7月14日至19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起上诉案,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二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一审认定的上诉人刘汉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改判,认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的刑期进行改判,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上诉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依法维持原判。

    湖北高院认为,虽然二审对刘汉、刘维的个别罪名及量刑进行了改判,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因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严重,数罪并罚,故二审维持了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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