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父代子签赔偿协议 儿子诉请协议无效被驳
发布时间:2014-08-11 09:49:02


    本网讯(闻锐)  儿子因病住院手术治疗,父亲忙前忙后办理各类事项予以照料,后因久治不愈儿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父亲又代子与医院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后儿子以该协议书非其本人意愿为由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其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同纠纷案,以其父代签协议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玉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其承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9月出生的吴玉系该县某村农民。2012年7月12日,原告吴玉因腹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医,诊断为阑尾炎,当日,被告医院为吴玉行阑尾切除术。术后一周吴玉出院回家。当年9月20日,由于术后切口红肿疼痛,吴玉再次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因术后切口迟迟不能愈合,当年11月24日,吴玉转院至临沂市医院继续治疗并治愈。吴玉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双方产生纠纷。

    2013年2月28日,被告医院为吴玉治疗的主治医生打电话让吴玉到被告医院签赔偿协议,吴玉未去医院,将此事告知了其父吴本,吴本当日去医院代吴玉与被告医院医务处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吴玉所有费用共3938.6元;如此赔偿低于法定数额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如此赔偿数额高于法定数额视为甲方自愿赠与。吴玉不再向医院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协议签订后,被告医院将赔偿款3938.6元支付给了吴本。吴本在与医院签订完协议后,即电话告知了儿子吴玉。

    另查明,吴玉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吴本曾代表吴玉为其交过部分住院费。

    今年6月17日,吴玉将其父吴本与被告医院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书”主体不适格、违背了其本人的真实意思、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赔偿“协议书”无法律效力。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本院所有医患纠纷均是由医务处代为处理并签订协议,对其签订的协议书,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吴本与医院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吴玉住院期间即已知晓吴本与吴玉系父子关系,吴本在吴玉住院期间曾代表吴玉交纳过吴玉的住院费,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让吴玉到医院处协商签订赔偿协议,吴本当日即到医院处协商对吴玉的赔偿问题,上述事实及吴本的行为,足以使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相信吴本是代理吴玉与被告医院协商签订赔偿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尽管被告吴本未获原告吴玉的授权,但吴本代理吴玉与被告医院所签订的有关对吴玉赔偿事宜的协议书对吴玉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二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利益,属有效合同。原告吴玉依法应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故原告吴玉请求确认赔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