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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诉讼期间亡 继承人参加诉讼获赔
发布时间:2014-08-07 08:42:19


    本网讯(饶海泉)  义务帮工人在作业过程中身受重伤,由于被帮工人未及时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双方对簿公堂。诉讼期间帮工人死亡,其继承人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8月5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4年1月3日,被告杨定林到王朝贵所在的村子收购桉树叶,王朝贵主动帮杨定林装车,在装车过程中,车辆突然发生后溜,将正在车上装树叶的王朝贵摔下致伤。事故发生后,杨定林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朝贵送到丘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共住院治疗13天,杨定林支付医疗费1500元。2月8日,王朝贵与杨定林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定林于2月15日前支付王朝贵5000元作为后期医疗费及相关补偿费用,但杨定林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由于第一次住院时伤情并未治愈,王朝贵于2月23日再次到丘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自行承担医疗费4274元。第二次出院后,王朝贵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费12100元。

    5月26日,王朝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被告杨定林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要求被告杨定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8251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王朝贵于6月4日死亡,其妻杨树芬及其子女王绍光、王绍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王朝贵生前义务帮杨定林装树叶上车,在帮工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被告杨定林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由于王朝贵在第一次出院后不了解自己的实际伤情,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产生的损失数额差距过大,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形,符合撤销合同的条件,并且被告杨定林也未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应当予以撤销。王朝贵在诉讼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杨定林关于继承人不是请求撤销权的适格主体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王朝贵生前与被告杨定林签订的赔偿协议;由被告杨定林赔偿原告杨树芬、王绍光、王绍英因王朝贵生前身体受到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0838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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