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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0元好处费 女子介绍幼女卖淫被判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4-08-11 10:09:42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女子为了获得50元好处费,竟介绍只有12岁的幼女卖淫,最终不但对幼女造成伤害,自己还受到了法律严惩。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介绍卖淫案,判处被告人陈晓燕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叁仟元。

    经查明,2013年7月27日23时许,岑某某打电话给在德保县县城经营发廊的被告人陈晓燕,要陈晓燕介绍卖淫女给其嫖宿。岑某某和陈晓燕在电话中谈好嫖资后,被告人陈晓燕即带上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陆某某到被告人岑某某入住的某大酒店。被告人岑某某付给被告人陈晓燕50元好处费后,明知陆某某是幼女,在房间内对陆某某进行嫖宿。经百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陆某某当时的年龄为12岁。

    2013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晓燕介绍女青年李某某到德保县某宾馆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晓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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