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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女友”未满14岁 男子多次吃禁果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29 16:21:48


    本网讯(杨勇军 何巧俐)  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岁的幼女,仍与其交男女朋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近日,四川省荣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涂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胡涂系荣县旭阳镇人。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胡涂在旭阳镇西街一网吧与李某某(女,1999年12月20日出生)相遇,得知李某某和其同学吴某没有住处,便让二人到其家住。随后,胡涂同李某某、吴某乘坐一辆三轮车来到其家中。在与李某某聊天过程中,胡涂得知李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向其表达了喜欢之意。当晚,胡涂将李某某带至其父亲的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胡涂又以谈恋爱为名,在其家中和其母亲家中,先后多次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胡涂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涂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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