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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借款对方出具借条拒还 男子起诉获还部分
发布时间:2014-08-14 09:32:30


    本网讯(白菊)  男子帮他人在信用社贷款三万元,对方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在贷款到期信用社催促还款时对方却拒绝还款。男子无奈之下只得先还清贷款,之后经多次催收该借款无果后诉至法院维权。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2008年12月20日,朱华与王丽到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珠分社以朱华为贷款人,王丽为担保人向该社贷款30000元。王丽收到该款后,出具一张借条给朱华。2011年2月23日,朱华还清该贷款本息后,向王丽催要无果。朱华遂向法院诉求判令王丽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王丽辩称,2008年2月16日至2010年2月15日,其与原告一直同居,期间,两人确实到果珠信用社贷款30000元,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但在同居期间已经用该款购买床、电视柜等家具,同时用该款支付了两年的房租,该款已经用完,其不同意偿还。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丽自愿于2014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华借款人民币18000元;二、原告朱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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