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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发现 男子拒捕伤民警被判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4-08-22 11:36:47


    本网讯(覃志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男子潘国葵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他的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抢劫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潘国葵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丹凤苑小区,利用自制的“7”字型塑料片将二栋一单元住户覃某家房门打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因被告人潘国葵打开房门时已触发防盗装置,被害人覃某收到警报信息后即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到该小区时,被告人潘国葵发觉即逃出室外到七楼楼顶躲藏。公安人员未发现被告人,遂在一楼蹲守。几分钟后,被告人潘国葵为逃跑就拿起一根长约1.5米、粗约5厘米的木棒下楼,到一楼时与公安人员相遇,遂持木棒朝公安人员击打并逃跑,在逃跑的途中,继续持木棍击打和捡起地上的砖块砸向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导致公安民警罗某某的左脚和唐某某的右手手腕被砸伤,后被告人潘国葵逃至第一小学门口附近时被抓获。经鉴定,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国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潘国葵盗窃时因被发觉而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国葵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国葵自愿交纳罚金,视为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和被告人潘国葵的犯罪事实、情节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国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潘国葵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国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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