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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他人发财 男子假借合同骗朋友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26 10:07:00


    本网讯(吴刚)  朋友之间应该互相信任和互相帮助,可是婺源一男子非但没有帮助到朋友,反而利用朋友的信任以假合同方式诈骗朋友的钱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合同诈骗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詹文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1年5月26日,被害人张文胜在婺源县城一家KTV唱歌时碰到了被告人詹文标,两人本是认识多年的朋友,相遇之后就互相攀谈起来。被告人詹文标通过聊天,得知张文胜这几年在外面赚了不少钱,于是心生嫉妒,心里萌生诈骗张文胜的钱财。

    2011年6月4日,被告人詹文标与江西文博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文博明公司)签订了筹建处绿化工程协议,该工程总价款为56 500元。被告人詹文标在取得文博明公司筹建处绿化工程合同的情况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告知被害人张文胜,其本人通过文博明公司筹建处负责人俞某,取得了文博明公司厂区的整体绿化工程施工权,并向该公司交纳了50万元保证金;该工程总造价1000多万元,工期三年,投资回报率50%以上,绿化的苗圃进场后公司就会按工程量的30%支付工程款,仅需投入第一期约200万元就可承建整个工程。被告人还承诺如果所有投资款由被害人张文胜支付,则给被害人40%的股份。在被告人的描述下,被害人张文胜答应投资文博明公司的整体绿化工程。

    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之间,被告人以购买设备、樟树苗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提出要求汇款,被害人先后六次汇给詹文标90.5万元。被告人收到钱款后,只用了15万元用于购买823棵樟树苗,其余全部用于个人还款、消费。后被害人发觉报案导致案发,经公安机关调查,文博明公司厂区整体绿化工程从未对外招标,也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过工程保证金。

    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无力履行财产刑。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文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诱骗他人与其订立口头协议,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詹文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婺源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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