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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黑客手段盗取QQ号 男子冒充亲友行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21 10:15:23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当前,QQ通讯工具颇受广大网民的欢迎,但与此同时,QQ亦成为不法分子敛财的犯罪工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利用QQ骗取他人钱财的网络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超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罗超盛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2013年5月,罗超盛伙同罗超明、覃启泊、韦振兴、潘永标(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在广西宾阳县城购买了电脑、3G无线上网卡、手机、银行卡、木马软件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广西桂林某小区出租房、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出租房内,利用电脑黑客手段欺骗或盗取了他人的QQ账号和密码,然后冒充事主本人以各种理由向事主的亲朋好友借钱,在骗取对方信任后,要求对方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实施诈骗,诈骗成功后再由罗超盛负责联系“阿四”(另案处理)持银行卡到银行网点将骗得的钱取出来分赃。

    自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25日,罗超盛伙同罗超明、覃启泊、潘永标诈骗得人民币32.83万元。其中,诈骗得周某、陈某夫妇人民币8万元、陈某珍人民币2万元、杨某园人民币3万元、王某人民币2万元、庄某娟人民币5万元、徐某仁人民币3.5万元、牛某英人民币7.68万元、房某人民币1万元、包某人民币0.65万元。

    另查明,2014年5月24日,山东省永州市周某、陈某夫妇从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领取同案人潘永标退赔的赃款人民币3.2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罗超盛的亲属已代其退赔给被害人周某、陈某的经济损失4.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超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超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超盛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超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超盛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超盛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超盛参与密谋,负责冒充被害人的亲朋好友在网上与被害人通过QQ聊天,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实施诈骗,积极实施了诈骗行为,是主犯,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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