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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集中宣判9件污染环境犯罪案 10被告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11 10:37:48


    本网讯(丁力辛)  9月10日,河北省沧州市集中宣判9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被告人周长德自2013年12月份以来,在南皮县鲍官屯镇鲍官屯村自家院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私自经营电渡厂,该电镀厂位于被告人周长德自家收粮站院内,东邻小寨公路,北面紧靠褚尊旺的收粮站,南面是周宝明家住宅,西侧系耕地,在电镀车间北面墙根下设有一根排水暗管,直通门外下水道口,再通过暗管直通公路东侧的水沟。电镀产生的废水由此排出。下水道口距周宝明家住宅22、8米,距西侧耕地35、8米。2014年1月8日被南皮县环保局查获,经南皮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电渡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总锌为594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5mg/L,超标394、5倍;总铬为46.6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0mg/L,超标45.6倍;六价铬为0.076mg/L,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0.2mg/L。重金属污染物。并将上述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呈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该厅予以认可。

    南皮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周长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陈俊联在无任何资质及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献县淮镇东后庄村内开办个体电镀加工厂,其在厂区内设置电镀加工设备一套,为汽车用平衡块进行镀锌加工,并设置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经任何无害处理,直接排向厂区内的渗坑,该渗坑没有任何防漏、防渗措施。经查,排放的污水中含有盐酸、硝酸、铬、锌、铜、镍等重金属的有害物质。2013年12月20日,沧州市环境监测站对淮镇后庄陈俊联镀锌厂总排口、厂内渗坑中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分析,经监测,淮镇后庄陈俊联镀锌厂总排口废水中的PH为0.43,总铬浓度为65.0mg/L, 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65倍,六价铬未检出,总锌浓度为1.2×103mg/L, 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00倍,总铜浓度为0.82mg/L, 总镍浓度为0.88mg/L;厂内渗坑废水PH为2.02,总铬浓度为34.6mg/L, 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4.6倍,六价铬未检出,总锌浓度为369mg/L,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45倍,总铜浓度为0.28mg/L, 总镍浓度为0.25mg/L。2014年1月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沧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

    献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俊联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王进驾驶冀JA6079罐车在沧县杜林酸厂购进盐酸运输到廊坊市胜芳京华钢管厂销售,当天晚上,被告人王进将剩余在罐底的三吨盐酸用水稀释后倾倒入子牙新河内,致使河流被部分污染。

    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刘建春、郭家友、吴张杰、李卫升、姜红廷和周庆华、周倩也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据悉,今年以来,沧州法院已对12起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的15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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